原告(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x/S),住所地丹麦王国x,DK-x。
法定代表人x,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x,秘书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晓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业永胜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城A区B座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伟业,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利业永胜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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