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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盛达李某香油商贸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初字第58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初字第5887号

原告北京新盛达李某香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坤,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北京一诺万金商行业主。

本院于2008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北京新盛达李某香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新盛达李某香油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新盛达李某香油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盛达李某香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北京新盛达李某香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晫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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