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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诉华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2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214号

原告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康乐里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设计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X村。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诉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负担50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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