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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公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北京凯高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21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2195号

原告中航公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槐,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航影动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槐,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高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凯高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中航公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航公关广告公司)、北京中航影动力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中航影动力广告公司)诉被告北京凯高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凯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公关广告公司、中航影动力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槐,被告凯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公关广告公司和中航影动力广告公司诉称:两原告系享誉全国的著名广告公司,一直是中央电视台《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发布的独家代理商。其中,中航影动力广告公司作为中航公关广告公司的子公司,具体执行两栏目广告销售工作。案外人曲燕萍自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担任中航公关广告公司总经理助理和中航影动力广告公司总经理期间,了解和掌握了两原告大量商业秘密,尤其是两原告所享有央视《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的独家代理权及该两栏目下原告的全部客户资源。2005年6月24日,曲燕萍辞职后即受雇于被告凯高公司,凯高公司向其非法套取了两原告的商业秘密,并破坏两原告与中央电视台《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一直保持的良好广告代理合同关系。此外,凯高公司还以发布广告和信息的方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进行诋毁。凯高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已在两原告客户间造成极大混乱,造成客户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在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于2005年10月30日向凯高公司签发律师函,责令凯高公司及其雇员曲燕萍立即停止前述一切有损两原告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但凯高公司对该合理要求置之不理。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凯高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2、凯高公司在中华广告网、中央电视台二台经济信息联播栏目、《广告导报》和《北京青年报》的显著位置上更正已对外发布的虚假错误信息,明确两原告仍代理中央电视台《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的事实,以消除影响,同时在该网和报刊中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凯高公司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凯高公司辩称:两原告对《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发布不享有独家代理权,而我公司对两栏目广告发布有相应的代理权。我公司在两栏目广告发布代理的过程中没有实施两原告所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起诉我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凯高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凯高公司在申请《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独家代理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往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企图说服其终止与两原告多年来一直保持的广告代理关系,以便取而代之。2、2005年10月,凯高公司通过智联招聘网站在因特网上发布数期内容虚假错误的招聘广告,将两原告独家代理广告发布的《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列入其广告代理业务资源范围,误导公众,尤其是误导两原告的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使他们相信凯高公司已取代两原告享有的《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的广告代理权。3、凯高公司员工频繁以电话、传真、因特网、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两原告所有现有及潜在客户联系,谎称两原告已不再代理《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发布,凯高公司已取而代之,且声称将总以低于两原告的价格开展广告代理活动。

二、关于两原告享有《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栏目广告代理资质的相关事实

2005年1月7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向中航公关广告公司出具《委托书》。相关内容为:“兹委托中航公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发布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生活》栏目内广告,有效期为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同年3月28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向中航公关广告公司出具《委托书》。相关内容为:“兹委托中航公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发布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电视烹饪大赛》栏目内广告,有效期为2005年3月2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

两原告认为,在取得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出具的两份委托书后,两原告即享有代理发布《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栏目广告的资质。此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就两栏目未授权其他单位代理发布广告,因此,两原告就两栏目享有事实上的独家代理资质。

凯高公司对两份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两原告享有两栏目独家代理资质有异议。为此,凯高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中央电视台广告部2005年1月1日发布的《中央电视台栏目广告承包管理办法》。其中“承包执行规范”部分的第四条规定:“栏目广告承包的基础时长为栏目总时长的10%。如承包代理公司的协议承包时长达到这一比例,广告部承认其独家代理资格;未达到这一比例时,该公司为栏目的承包代理公司,广告部有权自主销售其承包时长之外的广告时间或委托其他代理公司承包销售。”

2、2004年11月30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向北京凯高世纪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凯高世纪公司)出具《委托书》。相关内容为:“兹委托北京凯高世纪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代理发布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绝对挑战》栏目内广告,有效期为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3、2005年12月28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向凯高世纪公司出具《委托书》。相关内容为:“兹委托北京凯高世纪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代理发布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绝对挑战》栏目内广告,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

4、2005年12月21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向凯高公司出具《委托书》。相关内容为:“兹委托北京凯高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独家代理中央电视台综艺频道《综艺看点》和《综艺全方位》项目广告。”

凯高公司认为,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对广告独家代理和非独家代理有明确的划分,对独家代理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也与非独家代理存在明显区别。根据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并不享有《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的独家代理权。两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出具的《委托书》及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中央电视台栏目广告承包管理办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三、凯高公司在申请《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栏目广告独家代理资质过程中的相关事实

在庭审中,两原告指控凯高公司在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申请《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栏目广告代理资质的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破坏两原告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就两栏目一直保持的良好广告代理合同关系。对于上述指控,两原告除庭审陈述外,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凯高公司对两原告指控的内容予以否认。

四、关于凯高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及相关人员发布邮件内容的相关事实

2005年10月26日,凯高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发布招聘广告,对外宣称《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的广告代理是其业务经营范围。10月27日,凯高公司员工汪辉在网易网站发布信息称,凯高公司2006年独家代理《生活》栏目,并将该栏目的广告图样发布于网上。10月28日,汪辉又在中华广告网的广告人沙龙栏目中发布信息称:“我公司全面代理CCTV-2《生活》《电视烹饪大赛》,独家代理CCTV-2《绝对挑战》2006年价格没涨,经济实惠收视率稳中有升,有意向者请电话联系。”此外,梁占霞、陈园园在MSN对外发布信息,称凯高公司全面代理《生活》、《电视烹饪大赛》栏目。两原告为进一步证明凯高公司在互联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事实,还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证明上述侵权内容信息的发现经过。

两原告认为,汪辉发布的《生活》栏目广告图样,系两原告为该栏目设计的,凯高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及汪辉、梁占霞、陈园园发布的信息内容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两原告丧失了《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栏目的广告代理资质,对两原告商业信誉构成诋毁。

凯高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凯高公司认为,其享有《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栏目的广告代理资质,招聘广告内容真实、明确,不存在歧义。而梁占霞、陈园园系凯高世纪公司员工,发布的信息也没有关于凯高公司是独家代理的内容。汪辉发布信息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凯高公司并未授权其对外发布信息,汪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凯高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凯高世纪公司与凯高公司订立《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共同申请《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的广告代理资格,代理协议期限拟为2005年10月至12月。代理协议成立后,按担保协议由任何一方垫交的保证金,都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保证金。

2、2005年10月20日,两单位共同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提出独家代理《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的《申请函》。

3、2005年10月24日,凯高公司向凯高世纪公司支付50万元的转帐凭证。证明凯高公司履行了《项目承包经营协议》的约定内容。

4、《保证金回执》。证明2005年10月25日,以凯高世纪公司的名义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缴纳了《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个栏目的保证金各50万元,保证期为2005年10月25日至12月31日。凯高公司也享有《生活》和《电视烹饪大赛》两个栏目广告的代理资质。

5、2005年12月29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的批示。证明经批准凯高世纪公司将《生活》栏目缴纳的保证金转为《全球资讯榜》栏目保证金。《生活》栏目广告代理资质截止于2005年12月29日。

6、曲燕萍于2005年7月4日与凯高世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曲燕霞并非凯高公司员工。

7、梁占霞、陈园园与与凯高世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两人皆为凯高世纪公司员工。

两原告认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落款没有时间,不认可其真实性。凯高公司向凯高世纪公司支付的50万元用途并不明确,缺乏本案的关联性。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

凯高公司认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于2005年10月上旬签订。2005年10月24日,我公司负责人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将50万元保证金打入凯高世纪公司帐户,由其一并拨款代表两公司缴纳两栏目保证金各50万元,两公司财务为此办理了转款手续。

上述事实有《项目承包经营协议》、《申请函》、50万元的转帐凭证、《保证金回执》、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的批示、曲燕霞、梁占霞、陈园园的《劳动合同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关于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侵权赔偿数额的事实

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侵权赔偿数额为300万元。提交了于2004年至2005年分别对外签订的《生活》栏目《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两原告认为,由于凯高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相关合同客户单位未能与两原告续签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凯高公司对合同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相关合同客户单位未与之续签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系凯高公司行为造成。

上述事实有《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六、其他相关事实

对于目前广告代理行业的实际操作情况,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存在联合承包情况。即,如合作单位中一家取得栏目广告代理资格,可以委托其他合作单位共同开展相关业务,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对此类行为并不反对。中航公关广告公司称,其取得相应栏目的代理资格后,即委托中航影动力广告公司开展相应广告代理业务,并提交了中航影动力广告公司对外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凯高公司认为,凯高世纪公司取得代理资格后,基于《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和《申请函》的约定,其也有资格开展相应广告代理业务。

上述事实有《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项目承包经营协议》、《申请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七、庭审中,两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案,并放弃在本案中关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及以低于成本价格对外开展广告代理活动的主张及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凯高公司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申请《生活》、《电视烹饪大赛》栏目的广告独家代理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基于查明的事实,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对于广告代理权限的划分标准和取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代理权限而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亦有明显区别。这一点在凯高公司提交的《中央电视台栏目广告承包管理办法》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应栏目《委托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因此,中航公关广告公司对《生活》、《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的广告代理资质为一般代理,并非独家代理,不具有排他性。两原告关于享有《生活》、《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独家代理资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他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上述栏目的一般代理或独家代理资质。在本案中,两原告亦未提交凯高公司在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申请取得两栏目广告代理资质过程中,采取了何种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相关证据,其关于凯高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广告代理资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凯高公司、汪辉、梁占霞、陈园园在互联网发布的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本案中,两原告提出凯高公司与案外人凯高世纪公司订立的《项目承包经营协议》缺乏签订时间,不认可其真实性且凯高公司支付凯高世纪公司50万元的用途不明的主张。本院认为,凯高公司主张该协议签订于2005年10月上旬,并提交了凯高公司向凯高世纪公司划款50万元的转账凭证,以及凯高世纪公司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交纳《生活》、《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代理保证金各50万元的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相互衔接,与《项目承包经营协议》相关条款相互呼应。因此,凯高公司和凯高世纪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相关内容。

在本案中,对于目前广告代理行业的实际操作情况,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存在联合承包的广告代理运作方式。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凯高世纪公司基于与凯高公司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就《生活》、《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提出代理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应视为协议双方共同行为。虽然凯高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交两栏目的书面广告代理委托书,但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于2005年10月25日收取了两栏目广告保证金各50万元,规定保证期限为10月25日至12月31日的行为,应视为凯高世纪公司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就《生活》、《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的广告代理合同关系已经确立。凯高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和《申请函》开展相应的商业活动,如对外宣传、招商、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等,其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

从凯高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发布的招聘广告内容看,仅仅是该公司正式开展《生活》、《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的广告代理活动的直接表述,并不存在诸如两原告丧失相应广告代理资质等虚假陈述内容及误导倾向,也未对两原告商业信誉进行诋毁。因此,两原告关于凯高公司发布招聘广告的内容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两原告商业信誉构成诋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汪辉虽系凯高公司员工,但两原告并未提供其对外发布的信息系经凯高公司授权的相关证据,而凯高公司在本案庭审中亦明示从未授权其发布相关信息。因此,汪辉对其发布信息不应视为凯高公司的行为,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梁占霞和陈园园系案外人凯高世纪公司员工,且从其发布的信息内容看,并不存在凯高公司独家代理《生活》、《电视烹饪大赛》两栏目广告的文字内容。而“全面代理”与“独家代理”的含义,在汪辉于2005年10月28日在中华广告网发布的信息中已有明确的区分。相关公众不会基于“全面代理”字样的表述而误认为凯高公司取得了两栏目的广告独家代理资质。且汪辉、梁占霞和陈园园发布的信息内容均未涉及诋毁两原告商业信誉的内容和意思表示。因此两原告关于汪辉、梁占霞和陈园园发布信息的行为系经凯高公司授权,其内容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诋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两原告关于凯高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航公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航影动力广告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中航公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航影动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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