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与北京康瑞德现代某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22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2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X号院内X号楼X单元X房。

法定代某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某人杨洪武,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代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职员,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飞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某人杨洪武,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飞虹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某人杨洪武,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康瑞德现代某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百朗园A1段X层X室。

法定代某人吴某某(美国国籍),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刘影,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称协和洛克中心)、上诉人沈某、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北京康瑞德现代某技有限公司(简称康瑞德现代某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因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张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年6月15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某、张某,上诉人协和洛克中心的委托代某人代某,上诉人沈某、张某、协和洛克中心的共同委托代某人杨洪武,被上诉人的委托代某人于明占、刘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康瑞德现代某司界定的以下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1、x生产者x公司负责人构成情况、沟通渠道、交流模式、合作合同的签订履行方式等;2、康瑞德现代某司关于x产品的进货渠道、产品出厂价格底线、年订购的数量底线等;3、康瑞德现代某司关于x产品在国内的产销模式、成本控制节点、产品价格政策、客户名单、促销方式、利润空间、产品推销点等;4、康瑞德现代某司多年对x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积累的商业资料、宣传资料等。

沈某和张某作为康瑞德现代某司负责专业销售x产品的员工,必然掌握康瑞德现代某司所有的关于x产品代某、销售的第一手商业资料或其他重要经营信息,康瑞德现代某司或其关联企业亦通过与沈某、张某签订保密协议等形式对以上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沈某、张某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员工手册和合同的约定保守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商业秘密。沈某在2005年1月之前在康瑞德现代某司作为代某负责x项目,并签订相关合同,而劳动合同和保密条款中约定的保密事项亦包括任何与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康瑞德医疗公司)有关联的业务实体的财务资料、商业交易、业务和服务资料等。康瑞德现代某司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统一管理,沈某在两公司共用的员工手册上签字,表示遵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张某与康瑞德现代某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故康瑞德现代某司作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权利人,有权要求沈某、张某等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协和洛克中心在未取得x产品独家代某资格前,就利用沈某、张某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情况、资料,通过沈某作为x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修改康瑞德现代某司的招商网页信息,以协和洛克中心名义在医药招商网上发布x产品的合同招商信息等方式,破坏康瑞德现代某司在中国地区x产品的市场销售,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沈某、张某虽然未与协和洛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北京世纪飞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世纪飞虹公司)工作,但其行为与协和洛克中心的侵权行为密切配合,共同破坏了康瑞德现代某司对x产品正常的销售。协和洛克中心通过沈某、张某等掌握的康瑞德现代某司与美国x公司的沟通渠道、价格、数量等信息,与美国x公司进行联系,使其未提供任何理由就解除了与康瑞德现代某司独家代某合同,且不久之后,就派沈某以协和洛克中心副总经理的身份与美国x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联系商谈,进而取代某瑞德现代某司获得x产品在中国地区的代某资格,使得协和洛克中心轻易获得康瑞德现代某司多年来培育的x产品的成熟市场及相关利益。协和洛克中心取得x产品代某资格后,使用沈某、张某掌握的关于x产品的销售模式、价格、利润空间等商业秘密,直接利用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宣传资料在网上进行招商广告发布,并补充了原来没有的租售方式。同时,沈某、张某虽身在世纪飞虹公司,但都通过合作方式直接为协和洛克中心开展x产品的市场销售工作,运用多年来在康瑞德现代某司销售该产品的经验和销售信息等商业秘密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为协和洛克中心与自己牟取利益。这一点从公证书和网站上表明的联系人、广告发布的一般情况、世纪飞虹公司与协和洛克中心的合作合同等可以证明。虽然协和洛克中心与世纪飞虹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约定协和洛克中心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该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见,沈某、张某在x产品逐渐进入盈利阶段时,离开康瑞德现代某司,而与协和洛克公司共同合作,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张某应当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向康瑞德现代某司公开赔礼致歉。康瑞德现代某司未提供合理费用的相关票据,且康瑞德现代某司和美国x公司合同解除的原因难以完全归咎于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张某的行为,有些支出应属商业风险自行负担,因此本院将根据三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损失等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协和洛克中心辩称美国x公司解除与康瑞德现代某司合同的原因是康瑞德现代某司违约,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解除合同的原因,也不能排除在解除合同又签订合同过程中沈某、张某、协和洛克中心所共同起到的利用康瑞德现代某司商业秘密进行不当活动的作用,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张某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张某在《法制日报》上向康瑞德现代某司公开赔礼道歉;三、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张某连带赔偿康瑞德现代某司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万元;四、驳回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康瑞德现代某司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四项内容均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将康瑞德现代某司主张的经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1、沈某不是康瑞德现代某司员工,对该公司不承担保密义务。2、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8月18日出现在医药招商网上的招商信息是由沈某、张某发布缺乏事实依据。3、一审法院仅根据美迪医疗网、上海申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即认定是沈某修改了康瑞德现代某司的招商信息与事实不符。4、张某在电话中谈到的关于x产品的内容不属于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商业秘密。三、康瑞德现代某司丧失美国x公司授予的x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某权是由于其违反了代某协议,私自伪造x产品中的手柄,而与三上诉人的行为无关。四、一审法院确定的30万元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张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康瑞德现代某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康瑞德现代某司就x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某权

1999年4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美国x科技公司颁发医疗器械注册证,认为x™型计算机控制牙科局部麻醉仪(即前述x产品)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规定,准许注册,有效期4年,注册代某和售后服务机构为康瑞德现代某司。2003年7月7日,康瑞德现代某司与美国x公司签订代某协议,康瑞德现代某司取得x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某权,协议初始有效期为3年。2003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美国x公司颁发证书,认为其生产的x系列计算机控制麻醉系统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规定,准许注册,有效期4年,注册代某和售后服务机构为康瑞德现代某司。

2005年7月22日,美国x公司总裁向康瑞德现代某司法定代某人吴某某发函,告知其美国x科技公司准备立即终止其作为x公司在中国独家代某的协议。如果对此有任何问题,请与其联系。

二、关于沈某、张某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情况

1、沈某、张某与康瑞德医疗公司、康瑞德现代某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在康瑞德现代某司提交的沈某2004年至2005年5月的两个工资袋上,均载有WAND字样,且均有沈某的签字。2005年1月1日,沈某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是沈某担任项目经理工作。合同第十部分保密条款约定:沈某无论是在公司任职期间或是劳动关系解除后,均不得泄漏或为自己的目的使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悉的本公司或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悉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在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

双方在同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沈某对于所有可能向其透露的管理资料、或有关康瑞德医疗公司或任何与康瑞德医疗公司有关联的业务实体的财务资料以及商业交易、业务和服务资料严守秘密,并且保证,未经事先书面同意,绝不以任何方式利用任何该资料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竞争或为了任何与沈某履行其在劳动合同中的职责和义务无关的目的而使用任何该资料。沈某对其已知或者接触到的康瑞德医疗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下列情况,应当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透露:康瑞德医疗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业务状况;近期及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各类业务及经营计划;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经营关联的合约协议、成交价格;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经营关联的可行性和/或财务分析资料;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经营关联的付款方式、结算细节;统计资料;财务资料;客户委托事项;康瑞德医疗公司工作人员的详细情况;康瑞德医疗公司的案卷编目及其内容;康瑞德医疗公司认为应当保守秘密的其他业务资料。在本合同中承诺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协议还规定,沈某接触或掌握康瑞德医疗公司的营业保密资料,由于沈某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沈某保证在终止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的劳动合同后三年内,不从事与康瑞德医疗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其损失康瑞德医疗公司不予补偿。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给康瑞德医疗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05年1月1日,张某与康瑞德现代某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是张某担任康瑞德现代某司的销售助理工作。合同的第十部分保密条款和劳动合同书附件《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沈某和康瑞德医疗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有沈某、张某签字的《康瑞德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康瑞德公司的地址分布包括:美国IME-x公司,北京的康瑞德现代某司、康瑞德医疗公司、北京康瑞德时代某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该员工手册第7.5.1条规定,所有员工都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各种经营管理信息,这是公司的无形资产,请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及全部内部资料。机密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复印,未经特许,不得带出公司。

经查,康瑞德现代某司和康瑞德医疗公司的法定代某人均为吴某某,在前述沈某和张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上均加盖有吴某某的人名章。

2、康瑞德现代某司与其他公司就x产品签订的代某协议

⑴2003年,沈某代某康瑞德现代某司与成都康威公司签订x产品成都地区代某协议书,协议有效期自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止。

⑵2004年6月29日,沈某作为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委托人,与协和洛克中心签订《x计算机控制口腔局部麻醉仪地区代某协议书》,约定:康瑞德现代某司作为x产品的中国总代某,授权协和洛克中心为该产品北京地区的特约经销商。合同载明的协和洛克中心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紫竹花园F座X室,电话:x。

⑶2005年5月26日,康瑞德现代某司曾与哈尔滨三德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简称哈尔滨三德公司)签订口腔局麻仪地区代某协议,授权其为黑龙江省的独家代某商,有效期为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的全年任务额为局麻仪主机、一次性耗材合计150万元/年。

⑷2005年7月1日,康瑞德现代某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张某作为商务助理,负责签署与广州广洁公司的x产品区域独家代某协议,委托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2005年7月1日,张某代某康瑞德现代某司与广州广洁公司签订《x计算机控制口腔局部麻醉仪地区代某协议书》,康瑞德现代某司授权广州广洁公司为x产品在广州市、深圳市的独家代某商,价格为x型主机x元/台,耗材价格8元/套,广州广洁公司在协议有效期的全年任务额:x局麻仪产品24台/年,一次性耗材x套/年。

3、沈某的辞职情况

2005年5月27日沈某提交辞职书,表示自2005年5月28日起,因寻求个人发展辞去康瑞德公司的各项职务。在沈某的员工离职交接表上,题头处标明康瑞德现代某司,业务部负责人一栏的签字为张某。

三、康瑞德现代某司为推广x产品支出费用的情况

康瑞德现代某司为推广x产品,培养市场,在会务、差旅、广告宣传等方面支出了一定费用。其中,康瑞德现代某司参加了在武汉举办的第51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和第52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秋季博览会,沈某均是负责人,张某也参与了推广、宣传工作。在一审过程中,康瑞德现代某司提供了一些报销单据和发票,但不能看出这些单据和发票的支出目的。

四、其他与本案相关的事实

沈某未与协和洛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其在世纪飞虹公司工作,该公司经营有世纪飞虹网站,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推广工作。

2005年8月10日,沈某以协和洛克中心副总经理的身份与美国x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合同,取得x产品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经销商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长智路X号财智大厦X室,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副总经理,电话:x,010-x,传真:010-x。

2005年8月12日,张某与世纪飞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8月12日至2006年8月11日止。张某的社会保险关系也由康瑞德现代某司转入世纪飞虹公司。

2005年8月10日,协和洛克中心与世纪飞虹公司就合作推广招商及销售x产品事项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协和洛克中心拥有x产品的中国独家经销权,世纪飞虹公司熟悉x产品特征及性能,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代某招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世纪飞虹公司为协和洛克中心提供产品推广销售服务,即世纪飞虹公司通过但不限于网络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同时可自行销售x产品。世纪飞虹公司在推广销售过程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协和洛克中心的利益及声誉。世纪飞虹公司自行策划招商广告及宣传材料,并保证不得侵犯协和洛克中心及他人知识产权,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世纪飞虹公司与客户或在推广过程中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世纪飞虹公司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协和洛克中心不介入世纪飞虹公司与客户或与他人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或他人的任何损失负责。沈某作为世纪飞虹公司的代某在合同上签字。

2005年8月18日,在//www.x.com、//www.x.com、//www.yyzs.x.cn三个网站上,登载了x产品的相关英文介绍、中文招商信息,其中//www.x.com(美国x公司网站)的内容表明在中国购买x产品需要联系协和洛克中心,联系电话x是沈某的手机号码。//www.x.com的版权所有注明为世纪飞虹公司,电话:010-x、x,联系人张小姐。世纪飞虹公司网站上登载的关于x产品招商广告的宣传资料是康瑞德现代某司对于美国公司产品英文宣传资料的翻译稿,并登载有检验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介绍和招商广告。此外,易方达医药网(原中国医药招商网)也登载了协和洛克中心的招商广告,发布时间显示为2005年7月29日,内容为就美国x产品全国各地重新招商发布广告,联系单位为协和洛克中心,联系电话:x、x、x、x、x。经康瑞德现代某司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信公证处公证了取得上述内容的过程,并出具了(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2005年12月20日,世纪飞虹公司出具证明,称:2005年8月18日该网发布的“美国x口腔局部麻醉仪诚征各地代某商”信息,是世纪飞虹公司自行发布上传,与协和洛克中心无关。该招商信息第6页的“相关链接”是该网站自行对部分医疗器械及“检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链接,与协和洛克中心没有任何关系。网页尾部所留地址、电话、传真及E-mail地址均是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世纪飞虹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路车道沟南里长智路X号长运财智会馆三层318,电话x,协和洛克中心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X号院内X号院X单元X房,电话x。

在美迪医疗网上,曾登载有康瑞德现代某司《美国x口腔局部麻醉仪诚征各地代某商》的招商信息,后原招商广告变更为协和洛克中心的广告,并表明提供租机服务,联系单位:协和洛克中心,联系电话:x,传真:x。美迪医疗网“如何联系刊登您的招商代某信息”中,显示信息发布流程为:双方签署招商信息发布合同……在发布期内可以随时免费更改招商信息内容等。2005年8月22日,美迪医疗网、上海申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广告更换说明,称:2005年6月,康瑞德现代某司的沈某与其联系,说明原先由康瑞德现代某司代某的口腔局麻仪已更改为协和洛克中心全权负责代某招商工作,请求暂停康瑞德现代某司代某招商广告。故美迪医疗网于6月1日~7月1日暂停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原广告内容,并更换发布协和洛克中心代某口腔局麻仪招商广告。此后,康瑞德现代某司于2005年7月10日提出异议,美迪医疗网重新恢复原广告内容。

2005年8月18日,康瑞德现代某司的代某人与沈某进行了联系,沈某回电时使用的号码为x。上述过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信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2005年8月30日,康瑞德现代某司的代某人与张某就协和洛克中心招商的x产品问题进行了联系。从中国医药招商网得到协和洛克中心的联系电话是x,联系人是沈某生。拨打协和洛克中心电话x,未找到张某,后张某使用号码为x的电话回拨,自称是协和洛克公司人员,在回答以前是否在成都地区做过口腔局麻仪的产品的问题时,张某提到:成都有家成都康威公司做过这个项目,做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做的感觉不是很好,最后放弃了。成都那边现在可能就是华西口腔医院的口外科有一台,用的也不是很好。耗材消耗量大,宁夏这边收54元,但不包括套管的成本,每支耗材的利润空间在5~6元。推广网站是www.x.com,张某称自己就是负责x产品项目的人。上述过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信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2005年10月29日,哈尔滨三德公司向康瑞德现代某司去函表示:签订代某合同后,取得了一定成绩,销售主机5台,耗材2600套,但因康瑞德现代某司前期市场运作不规范,留下一些隐患。自2005年8月以来,协和洛克中心以中国总代某的身份在全国大面积招商,采取免费投放设备到医院的方式营销,造成该公司很大损失,请康瑞德现代某司明确答复是否已被取消中国总代某的身份,如何解决对其造成的损失。

五、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向本院提交了四份新证据,其中:

证据1为沈某与康瑞德现代某司于2005年5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于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签署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全部终止,康瑞德现代某司同意沈某以康瑞德现代某司名义或沈某或沈某合作的公司继续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推广美国x公司生产的x产品。

证据2为美国法院的传票或诉讼材料;

证据3为美国x公司出具的证明,但是这两份证据均没有经过公证;

证据4为定购单,该证据显示康瑞德现代某司曾于2004年4月20日向天津哈娜好公司定购x麻醉棒x只。

上述事实,有康瑞德现代某司与协和洛克中心签订的x地区代某协议书、(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沈某的辞职书、美迪医疗网证明及相关网页打印件、广州广洁公司汇款单据、康瑞德现代某司与广州广洁公司代某协议书、张某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沈某工资袋复印件、(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康瑞德现代某司与成都康威公司地区代某协议、康瑞德医疗公司关于检验管理信息系统的平面宣传材料、康瑞德现代某司关于x产品的平面宣传材料、康瑞德现代某司与哈尔滨三德公司的地区代某协议、哈尔滨三德公司停止业务函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康瑞德现代某司支付款项票据、康瑞德现代某司与美国x公司合作协议及终止协议的函、康瑞德现代某司帐户信息、员工手册、沈某工作交接表、广州广洁公司证明、沈某劳动合同、协和洛克中心独家经销合同、世纪飞虹公司证明、合作合同、工商登记材料、张某与世纪飞虹公司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社保转移证明、美迪医疗网网页、英文宣传彩页,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4,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康瑞德现代某司应当举证说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实施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一、关于康瑞德现代某司主张的四点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分析康瑞德现代某司主张的四项商业秘密,第一,美国x公司负责人构成情况、沟通渠道、交流模式、x产品的进货渠道、宣传资料等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尽管不熟悉情况的人可能不会快捷地就x产品实现与美国x公司的联系,但在通过正常渠道可以实现联系或获取资料的情况下,不宜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第二,部分主张的商业秘密在内容上不确定,如与美国x公司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方式,x产品在国内的产销模式、成本控制节点、产品价格政策、产品推销点等,故无法予以确认;第三,x产品的出厂价格,年订购的数量底线,客户名单,利润空间等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康瑞德现代某司已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和员工手册给予保密,且可以在康瑞德现代某司签订的地区代某协议中得以体现,故这些内容构成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商业秘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一审判决将康瑞德现代某司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四项内容全部认定为商业秘密不妥,本院在此予以纠正。

二、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是否实施了侵犯康瑞德现代某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张某与康瑞德现代某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该公司具有聘用关系。现有证据中没有沈某与康瑞德现代某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沈某代某康瑞德现代某司与成都康威公司签订x产品成都地区代某协议书,作为康瑞德现代某司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秋季博览会负责人以及2004年至2005年基于x产品领取工资等事实可以认定,沈某与康瑞德现代某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康瑞德公司员工手册》已经释明,康瑞德现代某司、康瑞德医疗公司、北京康瑞德时代某技有限公司是“康瑞德”团队下的关联公司,沈某和张某作为康瑞德现代某司或康瑞德医疗公司的职员对此应当知晓。同时,鉴于沈某和张某均已在各自的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和员工手册上签字,故沈某和张某应当就上述合同、协议和员工手册中规定需要保密的经营信息对康瑞德现代某司、康瑞德医疗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从沈某和张某在康瑞德现代某司工作期间所完成的工作来看,两人分别是x产品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因此,沈某和张某在推广产品、联系客户、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知道康瑞德现代某司经营的x产品项目中的进货渠道、产品出厂价格底线、年订购的数量底线、产品价格政策、利润空间等商业秘密。

协和洛克中心作为北京地区的特约经销商,知道沈某和张某在x产品项目上的身份和作用,并利用沈某和张某了解的康瑞德现代某司经营x产品项目的商业秘密,在短时间内与美国x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在康瑞德现代某司失去x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某权后十几天后就与美国x公司签订了独家经销合同。沈某作为协和洛克中心的副总经理签约,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张某从康瑞德现代某司离职后,虽然在世纪飞虹公司任职,但其以协和洛克中心职员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并利用其所掌握的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商业秘密与客户进行交流。

此外,沈某虽否认在康瑞德现代某司失去x产品的中国独家代某权之前曾经与美迪医疗网联系变更招商广告,但是,2005年6月,康瑞德现代某司尚未丧失独家代某权,其不可能实施该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更不可能知道是协和洛克中心取代某其地位。而从沈某曾经是康瑞德现代某司x产品负责人,且在两个月之后就代某协和洛克中心与美国x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合同以及美迪医疗网的证明等事实来看,一审法院认定系沈某实施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综合上述分析,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用了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康瑞德现代某司已经经营多年的x产品市场,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应就此向康瑞德现代某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沈某、张某上诉称其二人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从证据内容上看,这些证据均是佐证一审答辩主张和上诉主张的重要证据,且均形成于康瑞德现代某司起诉之前,但这些证据均未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也未能提出合理解释。故上述4份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另外,在证据形式上,证据2、3均形成于境外,但没有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证据4只是复印件,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

三、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商业秘密是一项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故不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赔礼道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康瑞德现代某司商业秘密的范围有改变,且康瑞德现代某司没有提交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在综合考虑康瑞德现代某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协和洛克中心、沈某和张某的具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康瑞德现代某司的实际影响等因素酌情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定性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将对部分判决内容予以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沈某、张某连带赔偿北京康瑞德现代某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沈某、张某共同负担55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被上诉人北京康瑞德现代某技有限公司负担6099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沈某、张某共同负担5510元(已交纳),由被上诉人北京康瑞德现代某技有限公司负担60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仪军

代某审判员赵明

代某审判员姜庶伟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