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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48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4897号

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索里,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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