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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盛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3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382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太和欧雅康体健身中心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盛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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