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英信网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德军,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某,女,北京英信网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游学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游学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发部总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英信网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游学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英信网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游学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信网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信网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游学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英信网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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