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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远景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99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9966号

原告北京远景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西楼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北京远景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员,住(略)。

被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房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3月4日,我公司与被告订立《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由我公司向被告转让彩色弹性橡胶地砖生产技术。我公司依合同履行了交付技术资料、培训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设备等义务,于X年X月X日生产出合同约定的产品。但被告仅于2004年3月8日支付了技术转让费的80%和设备费用的50%,余款一直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1、一次性支付拖欠的设备款x元;2、一次性支付拖欠技术转让费5200元;3、支付违约金x元。被告辩称,我方尚未生产出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所以尚不具备付款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远景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备款一万八千元、技术转让费二千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一元,由原告北京远景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东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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