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正大天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X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特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晨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正大天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3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正大天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正大天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大天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正大天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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