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35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3510号

原告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楼A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200。

被告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X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原告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顺华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简称松龄堂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顺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松龄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顺华公司诉称:2003年7月6日,我公司与松龄堂公司签订了药品GMP管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我公司为松龄堂公司建立药品GMP管理体系进行咨询,松龄堂公司应支付费用x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为松龄堂公司建立了文件系统,编写了各类文件;进行了人员培训及现场指导,并制作了申请文件;设计、审查了生产车间工艺布局图及实验室布局图等。但松龄堂公司仅支付了x元,尚欠余款x元。松龄堂公司已于2008年2月26日在我公司的协助下完成了药品GMP认证工作,至今仍拖欠余款不付。故我公司要求松龄堂公司支付剩余咨询费x元,并依约支付逾期违约金x元及费用补偿金x元。

松龄堂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6日,北京天龙博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天龙博威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与松龄堂公司(作为合同甲方)签订《技术服务(培训)合同》,约定乙方协助甲方建立药品GMP管理技术服务(培训)事宜,甲方为此需支付x元。合同约定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1、甲方认证的车间是中药饮片车间,共计1个剂型,按照GMP中药饮片行业要求的品种;2、乙方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对甲方建立健全药品GMP管理体系进行咨询;3、对甲方GMP现状进行考察,制定实施计划及方案;4、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确认,进行管理层人员培训与考核;5、硬件的咨询服务与技术指导;6、GMP相关软件的编制、完善与有效实施;7、验证文件样本的提供,指导实施验证工作;8、模拟现场检查;9、申报材料的组织、准备与把关;10、迎检工作的开展。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主要为: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指派2-3名专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人员,按照乙方要求积极配合与药品GMP项目有关的工作;3、为乙方提供质量管理方面的第三层次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4、按照咨询计划的要求和乙方的建议完成建立质量体系的各项工作;5、按时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乙方的义务主要是:1、按照咨询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培训;2、进行有关文件的编写;3、委派咨询师到甲方现场进行咨询服务;4、安排辅导企业质量体系的运行及内部审核;5、指派2-3人全程负责该项工作,并指导应对认证;6、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7、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提下,如甲方未能一次性通过认证,乙方在两周内到甲方继续重新咨询直至通过认证为止。咨询服务费共计x元的支付方式为分三期支付:甲方在合同签订,由乙方派员对甲方进行论证后,交付论证报告可行,由甲方支付30%,计x元;1—7项服务内容全部完成,甲方支付乙方60%计,x元;GMP认证现场检查完成,确认能够取得GMP证书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费用余额3800元。另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有如下条款: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在乙方完成相应工作后及时(不超过7天)支付乙方费用,如违约应另行支付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而无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推延超过30天,甲方应追加费用总额的30%给乙方,作为费用补偿。该合同有效期为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3月30日。

合同签订后,松龄堂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天龙博威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费用x元。

2007年6月21日,天龙博威公司与万顺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因松龄堂公司硬件建设暂停致使上述技术服务合同暂停履行,由万顺华公司接替天龙博威公司继续履行天龙博威公司与松龄堂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

2007年8月24日,万顺华公司与松龄堂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培训)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述明:天龙博威公司与松龄堂公司于2003年7月6日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松龄堂公司工作部署发生改变致使合同履行暂停,现应松龄堂公司的要求由万顺华公司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2007年继续履行原技术服务(培训)合同至2007年年底前通过中药饮片GMP认证现场检查;整个费用x元,前期进入付30%(已付);万顺华公司应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即派员到甲方现场开展工作;双方应全力配合使补充协议及原协议顺利履行。

2007年9月5日,万顺华公司向松龄堂公司交付了如下资料:普通饮片生产工艺布局图;毒性饮片生产工艺布局图;中药材仓储布局图;饮片仓储布局图;实验室布局图;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松龄堂公司中药饮片GMP实施计划;组织机构图。

2007年10月30日,万顺华公司向松龄堂公司交付了如下资料的电子版文件: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投诉与不良反映报告、自检、GMP文件目录。

2007年11月10日,万顺华公司向松龄堂公司提供了GMP文件定稿、指导验证文件、批记录填写、人员培训。

另外,万顺华公司还向松龄堂公司交付了如下资料的电子版文件:设备验证、设备情况验证、工艺验证、申报资料、培训、GMP认证电子填报系统、备用。

2008年2月25日——26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松龄堂公司进行了GMP认证现场检查。同年3月31日松龄堂公司取得GMP认证,获得了编号为湘x的《药品GMP证书》。

在万顺华公司与松龄堂公司的往来传真中,万顺华公司以松龄堂公司未依约付款为由,没有再派人去现场辅导。

上述事实,有合同、资料交接单、公告、往来传真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龙博威公司与松龄堂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天龙博威公司与万顺华公司以及万顺华公司与松龄堂公司分别签订的协议表明万顺华公司受让了天龙博威公司对松龄堂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因此,万顺华公司与松龄堂公司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培训)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万顺华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后至2007年11月10日,陆续向松龄堂提交了一系列文件资料,并提供了人员培训等,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万顺华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第1—7项。松龄堂公司支付第二笔咨询服务费的条件已经成就,但松龄堂公司至今并未支付,显然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松龄堂公司已于2008年2月25日—26日通过GMP认证现场检查,且取得了认证,并于2008年3月31日获得了证书,故其第三笔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条件也已经成就,但松龄堂公司至今也未向万顺华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也构成违约。因此,万顺华公司要求松龄堂公司支付剩余费用x元及逾期违约金x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万顺华公司要求支付的费用补偿金x元,本院认为尽管双方约定“因甲方原因而无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推延超过30天,甲方应追加费用总额的30%给乙方,作为费用补偿”,且的确因松龄堂公司的原因导致松龄堂公司与天龙博威公司之间的合同暂停履行。但是,万顺华公司与松龄堂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已经对天龙博威公司与松龄堂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期限做出了变更,故不能以此认定因松龄堂公司原因导致了其与万顺华公司之间合同的逾期履行。因此,对于万顺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两万六千六百元;

二、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一万一千四百元;

三、驳回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人民陪审员何铁强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自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