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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等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49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4956号

原告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田庄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伟桥,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院内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档案学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X路X号福安市档案馆内。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安市档案学会副会长,住(略)。

原告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简称沙锦资讯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中科院信息中心)、福安市档案学会(简称档案学会)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锦资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覃伟桥,被告网络信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被告档案学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锦资讯公司诉称:原告注册有三级域名x.com.cn,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于2002年底推出.CN二级域名注册体系,并在注册规则里给予原三级域名注册人于2003年3月中旬前优先升级的选择权,同时宣称有所保留,但具体保留名单不清楚。原告为防止他人注册x.cn,淡化fa.(x.cn)在互联网上的使用,开始准备升级事宜。但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的代理商告知原告x.cn已为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所保留,原告的申请被拒绝。对原告的质询,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答复如下:为国家利益,保留与政府部门域名相同的域名的升级,因fa.x.cn为政府部门注册,故原告不能升级x.com.cn到x.cn。原告查知,fa.x.cn的注册人为被告档案学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学会是非营利性组织,不是政府部门,又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告档案学会注册的域名应以x.cn结尾,而不是x.cn。因此,原告认为fa.x.cn域名注册违反注册规则,属不当注册,应予撤销并视为自始无效,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公布的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中对.x.cn域名的保留对其不应适用,而对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正式简称的保留数字为590个,显然不包括福安市这样的县级市。故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应给予原告行使将x.com.cn升级到x.cn的初步优先权。又因原告注册x.com.cn早于其他三级域名(fa.x.cn、fa.x.cn)的注册,因此原告拥有将x.com.cn升级到x.cn的最终优先权。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撤销或判决注销被告档案学会对域名fa.x.cn的不当注册,同时判决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给予原告将x.com.cn升级到x.cn的优先权利,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交通费及律师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沙锦资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原告向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的代理商x公司提交的索取x.com.cn升级到x.cn的密码的传真件,证明原告曾提出过升级申请;

原告收到x公司不能提供密码的电子邮件的打印件,证明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预留了x.com.cn,造成原告无法升级;

原告域名x.com.cn注册信息打印件,证明原告1999年1月即注册了x.com.cn,对其拥有合法权利;

被告档案学会域名fa.x.cn注册信息的打印件,证明其权利状态,其作为学会无资格注册政府域名;

国家民政部行政规划司政府站点信息打印件,证明福安市为福建省辖下地级市宁德市下属的县级市,此亦为公知常识;

国家统计局政府站点信息打印件,证明截至1999年底全国行政区划的基本情况,此亦为公知常识;

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的站点公告,证明其所称保留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正式简称应限于地级市以上。原告于庭后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8、代理费发票一张。

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第一,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予驳回。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其对于将x.com.cn升级为x.cn的优先权利,不属于上述财产或人身权利纠纷。最高法院关于域名争议的司法解释中也不包括本案情况。第二,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没有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管理域名注册,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也是经过该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该规定fa.x.cn属于限制性注册域名范围,故原告的域名x.com.cn不能优先升级为x.cn,而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关于保留名单的操作也符合《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被告档案学会是受该市政府委托办理政府网站,故其注册fa.x.cn域名并无不当。综上,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为支持其抗辩理由,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信息产业部关于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行使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证明被告运行和管理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批复,证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实施的《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经过该部的批准;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办理政府互联网域名注册的函,证明争议域名fa.x.cn系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档案学会注册的。

被告档案学会辩称:其学会虽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但其主管单位是政府部门--福安市档案局,由于市政府建立政府网站主要依托档案部门,由市政府委托档案学会办理有关域名注册及建站事宜。因此,档案学会申请注册fa.x.cn是完全合法的,况且档案学会注册的域名并非用于建立档案学会网站,因此原告认为档案学会只能注册以x.cn结尾的域名是没有依据的。

被告档案学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福安市民政局文件〔安政民(2002)X号〕:福安市民政局关于2001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情况的通报,证明被告系合法成立的组织;

同中科院信息中心证据3;

fa.x.cn域名注册证及网站首页内容,其内容可证明该网站为政府网站而非档案学会的网站。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两被告对原告证据3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据因系原告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而对相关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原告证据5、6与本案无关,对原告补充证据8,两被告因其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而不予认可。原告对于两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网络信息中心证据1、2,档案学会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据3即档案学会证据2以及档案学会证据3均不能证明其有权注册政府域名。

根据上述质证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9年1月7日,沙锦资讯公司注册了x.com.cn域名,1999年12月3日,金融会计杂志社注册了fa.x.cn域名,2000年2月25日,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了fa.x.cn域名。

2001年8月9日,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委托办理政府互联网域名注册的函”,其中载明:市档案学会:因我市政府建立社会服务联动网及政务档案网等需要,现委托你会代为办理市政府国际互联网域名登记注册等有关事宜。

2001年10月2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编号为x的域名注册证,载明档案学会申请的域名fa.x.cn已由该中心注册。

//www.fa.x.cn运行的是福安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其首页页面包括福安农村、基层党建、政务之窗、农业科技、商务广场、乡镇专栏、特色产业等栏目。

2002年6月24日,福安市民政局发布安政民(2002)X号文,载明经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2001年度检查,福安市档案学会属于合格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市档案局。

2002年12月10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信部电函[2002]X号《关于同意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批复》,载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原则同意你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拟定的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

2002年12月1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一、禁止注册;二、限制注册;三、优先注册;四、优先升级;五、正式注册。其中第二部分“限制注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基于技术原因,第二种情况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第二种情况中包括:(1)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缩写代码(729个);(2)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缩略语(31个);(3)国家机构名称(7452个),并且“鉴于国家党政机关名称难以收集完整,因此将已经在.GOV.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纳入限制性注册范围”;……(6)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正式简称(590个)……等7种情形。限制性注册没有时间限制。第三部分“优先注册”,是针对某些属于涉及民事权益的名称,出于其在公众中的影响力,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因此,在正式开放二级域名注册之前设立一定期限,允许其权利人优先申请注册。允许优先注册的范围包括: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的名称;高等学校的名称及新闻媒体的名称等。第四部分“优先升级”,其为保护CN下已经注册的三级域名,避免对现有域名在网络上获得的标识性造成淡化采取的规范措施。考虑到域名持有者的权利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因此在正式允许正式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之前设立一定期限,允许三级域名持有者优先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优先升级期:2003年1月6日12:00时至2月28日12:00时。第五部分“正式注册”,从2003年3月17日开始,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正式受理二级域名注册申请。

之后,沙锦资讯公司曾向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万网)提交优先注册优先升级相关申请表,载明的域名为x.com.cn,域名管理联系人张XX,并注明联系人x,电子邮件:0086@x.com.cn。

2003年1月13日,中国万网向0086@x.com.cn发送邮件,载明“您索要所优先升级密码为:三级域名:x.com.cn,口令:x,x.com.cn是预留域名,没有密码,无法升级”。

另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下属于中科院信息中心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是沙锦资讯公司关于fa.x.cn域名注册是否得当,x.com.cn是否可以优先升级注册为二级域名而提起的诉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所属的域名管理与服务性机构,由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管理与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承担。

档案学会注册域名fa.x.cn,是接受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进行的,该域名注册后亦用于运行//www.fa.x.cn福安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故fa.x.cn的注册没有不妥。至于档案学会接受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注册域名,应以档案学会自己的名义进行,还是以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注册,是档案学会与其委托人之间的事务,不应导致该fa.x.cn域名不得注册。故沙锦资讯公司关于判令中科院信息中心撤销或者注销档案学会注册的fa.x.cn域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02年12月1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是为维护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恶意抢注现象,经信息产业部批准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该实施方案对二级域名注册和管理行为具有规范作用,CN二级域名的注册申请及服务应遵照上述文件执行。

实施方案第二部分是有关限制注册的规定,其中第二种情况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的限制注册,其中之(3)为国家机构名称(7452个),并且规定“鉴于国家党政机关名称难以收集完整,因此将已经在.GOV.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纳入限制性注册范围”。在fa.x.cn的注册并无不妥的情况下,fa.x.cn被中科院信息中心纳入限制注册的范围内,亦无不妥。因此,沙锦资讯公司要求给予x.com.cn以优先升级的权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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