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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王某某、岳某某、樊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涉嫌赌博于2010年4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4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0年4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4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0年4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4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0年4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4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岳某某、樊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岳某某、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晚上11点钟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范某某、樊某某在荥阳市X镇X村王某某娘家聚集十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500多元,并现场查获赌资x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吉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收缴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岳某某、樊某某以营利以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1年9月12日,原羁押期限二十日予以折抵;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樊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李志勋

审判员赵睿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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