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阎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3-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邦邦网络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原审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行远景公司)与www.x.com网站的经营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邦邦网络公司现住所地是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南沿X号永康商务会馆F座,不是注册时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写字楼X室,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被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查询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结果可知,原审被告天行远景公司系被控侵权网站www.x.com的网络内容提供商,上诉人邦邦网络公司有关天行远景公司与www.x.com网站没有任何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天行远景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天行远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路,因此不论上诉人邦邦网络公司现住所地是否仍在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天行远景公司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该院据此驳回邦邦网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邦邦网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瞿文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