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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等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9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3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画院专业画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省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工艺美院专业画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省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和北京市西城区,两被上诉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侵权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这些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北京市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本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的(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移送函,依法审理本案。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海天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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