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3-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阎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其www.x.com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本案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原告才可以将其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鉴于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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