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众诚京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华腾北搪商务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虎成,北京市岳成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伟,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软件所有权及销售代理权纠纷
北京众诚京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众诚京华公司)诉称,美国PDP系统是美国PDP公司开发的企业经营管理软件系统,包括x企业经营管理诊断、x企业招募选才和x团队特质诊断等软件。我公司于2004年8月1日购买了三套PDP系统(每套价值15万元人民币)并获得在大中华区拓展销售PDP软件及咨询的特别授权。徐某某于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在我公司从事出纳和行政工作,并于2006年9月辞职。2006年10月17日,我公司发现徐某某当时的恋人陈某(二人于2006年11月11日结婚)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公司客户推销代做PDP服务,包括提供电子版报告及图表或汇出数据,所使用的PDP软件和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该公司的PDP软件和服务内容完全相同,且陈某向客户提供的PDP执行代表的通讯信息就是该公司的通讯信息。众诚京华公司认为,陈某所持有的PDP软件系统是徐某某利用工作之便从该公司非法拷贝的,徐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所有权,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服务和销售代理权。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PDP系统软件,连带赔偿15万元。徐某某和陈某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并提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某某、陈某承认北京众诚京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承诺不再侵犯北京众诚京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软件销售代理权或实施其他侵权行为;
二、徐某某、陈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北京众诚京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表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开本调解书内容,相关费用由徐某某、陈某负担);
三、徐某某、陈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北京众诚京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金一万元;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北京众诚京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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