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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商情报》社与张某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终字第73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7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脑商情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民光商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电脑商情报》社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电脑商情报》社的上诉理由为:本社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杨某的住所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电脑商情报》社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电脑商情报》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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