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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导世通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高民终字第10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略)(南靖)工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天猛,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导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明顿市X路X号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娄耀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利达公司)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万利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导世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导世通北京公司)不是涉案《软件开发及软件供应协议》的签署方,没有受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其行为与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万利达公司对导世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导世通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万利达公司接受软件产品及售后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导世通公司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软件产品是通过所谓FTP地址下载形式提供的。因此,导世通公司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本案应当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除给付货币或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导世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向万利达公司提供软件产品的方式是通过在导世通北京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上下载完成的,向万利达公司邮寄相关设备样机、光盘、磁卡等物品也是通过导世通北京公司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发出的,在万利达公司提供的硬件上测试软件产品是在导世通北京公司完成的。因此,导世通北京公司的住所地是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的范围。万利达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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