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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麒龙阁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丰民初字第158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589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被告麒龙阁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六区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麒龙阁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麒龙阁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零六元五角,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赋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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