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弓某某诉顾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弓XX诉被告顾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弓XX及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顾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弓XX诉称,原告与被告之父系同事。1996年下半年,原、被告经被告之父及其他同事撮合而相识恋爱。交往期间,被告对原告自身条件及家庭出生等并不很满意,但在被告父母的赞同下,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知道自己并非被告心目中理想的丈夫人选,故除做好工作外,尽可能照顾家庭,与被告家人和睦相处。然被告对原告的不满,并未因共同生活的磨合及孩子的出生而有所改变。孩子将满周岁时,双方即分床就寝,从此再未同房。孩子上学后,双方在对待孩子教育及被告履行母亲责任问题上矛盾更显突出。目前双方甚少交流,被告对原告无信任感,其对原告的态度已从嫌恶发展至痛恨,对原告已无感情可言。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顾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很好,生活上互相照顾,家务事双方分担。原告对其家人的经济帮助,被告也不多言。原告同事经常上门做客,皆表示出对原告幸福家庭生活的羡慕。孩子较调皮,被告对孩子的管教也是较适当的。原告所述双方无夫妻生活非事实,被告于2010年3月做了刮宫手术后,原告与被告闹别扭至今。平时生活中,双方虽存有小矛盾,但夫妻关系还是较好的。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弓X。婚初,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好,后为琐事发生争吵。多年来,原告自感被告对其感情冷淡,引起其对被告的诸多不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而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弓昊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现有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弓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弓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赵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