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刑初字第1259号

公诉机关(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略)丰台区X路电器元件厂职工,户籍所地(略)海淀区X路X号X门X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略)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X号楼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奥迪A4车多处划损,并用水泥墩将该车的前后风挡玻璃砸坏。被损坏的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略)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略)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是酒后一时糊涂触犯法律,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诚恳,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表示谅解被告人并要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故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4日起至2007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彤燕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