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6)朝刑初字第02510号,彭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25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军,化名:李胜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小学文化,四川省宣汉县南坝区X乡X村农民,住(略);曾因犯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199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7月刑满释放,因偷窃行为于200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江某(另案处理),于2006年1月3日21时许,到本区定福庄北里X号院X号楼下车棚内,采用掰坏车把锁拆接点火开关的手段,将被害人曹某停放此处的杰士达牌x-1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冀x,价值人民币2500元)盗走,后销赃。

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江某等人(另案处理),于2006年1月6日23时许,到本市平谷区园丁小区X号楼X单元门口,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尉某某停放此处的金舰牌15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京x,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后销赃。被告人彭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是累犯,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江某(另案处理)到本区定福庄北里X号院X号楼下车棚内,采用掰坏车把锁拆接点火开关的手段,窃得曹某在此停放的杰世达牌x-1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冀x,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销赃。2006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再次伙同江某到本市平谷区园丁小区X号楼X单元门口,采用上述方法,窃得尉某某在此停放的金舰牌15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京x,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销赃。2006年3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2006年1月3日21时许,其将赵红阳的杰士达牌x-10型二轮摩托车停放在定福庄北里X号院X号楼下车棚内,次日发现车已丢失,车牌号为冀x。

2、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车牌号为冀x的二轮摩托车车主是赵红阳。

3、被害人尉某某的陈述证:2006年1月6日22时许,其将金舰牌15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停放在平谷区园丁小区X号楼X单元门口,次日下午发现车已丢失。该车车主是刘锁玲,车牌号为京x。

4、注册登记单证实,车牌号为京x的二轮摩托车车主是刘锁玲。

5、证人江某某证言证: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21时许,其与“小李子”到定福庄X号院一车棚内,由彭某某拧开车把锁拆接点火开关后,盗窃一辆150型二轮摩托车,该车卖给了蔡某甲。2006年1月9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小李子”带其到平谷区园丁小区又盗窃了一辆150型二轮摩托车,该车后卖给了蔡某甲的弟弟。

6、辨认笔录证实,江某指认被告人彭某某就是与其共同盗窃摩托车的人。江某还指认定福庄北里X号院X号楼下车棚就是与“小李子”一起盗窃摩托车的作案地点。

7、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其绰号“X”卖给他的。

8、辨认笔录证实,蔡某甲指认被告人彭某某就是“小李子”。

9、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证:2006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其从“小李子”“小孩”手里买了一辆150型二轮摩托车,后该车丢了。

10、辨认笔录证实,蔡某甲、蔡某乙分别对12张二轮摩托车照片进行了辨认,蔡某甲确认车牌号为冀x的二轮摩托车是“小李子”卖给其的摩托车;蔡某乙确认车牌号为京x的二轮摩托车是“小李子”卖给其的摩托车。

11、被告人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2006年1月3日晚上,其与一个叫江某某小孩在本区定福庄北里一个小区X号楼下的车棚里,由其掰开车把锁拆接点火开关后盗窃杰世达牌15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该车卖给了“大军”。2006年1月6日晚,其与江某、“银子”到平谷一个小区的楼下,盗窃了一辆150型二轮摩托车,该车卖给了“大军”的表弟。

1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指认本区定福庄北里X号院X号楼下车棚内和平谷区园丁小区X号楼X单元门口就是作案地点;指认蔡某甲就是“大军”;指认车牌号为京x的二轮摩托车就是在平谷区盗窃的摩托车。

1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车辆的价值。

1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是2006年3月9日被抓获的。

15、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1998)三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冀中监狱的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因犯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199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7月刑满释放。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的财产,且所窃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根据法庭已确认的证据,对被告人彭某某关于自己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重处罚。依法责令被告人彭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08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某某退赔人民币四千七百元,发还赵红阳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发还刘锁玲人民币二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钧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媛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