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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朝刑初字第322号,王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密山县,聋哑九年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星艳,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星艳、翻译人郭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8月1日1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乡城外诚家具城元方缘展位内,拉开展位内一抽屉,窃得张某某的黑色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1064元、南方高某牌S282型移动电话机1部、羽西牌化妆盒1个、指甲套盒1个、黑色手机皮套1个及银行卡等物(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2元),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赃款、赃物现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徐某某、高某甲人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物证照片、残疾人身份证明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聋哑人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是聋哑人,系初犯,赃物已全部被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本市朝阳区X乡的城外诚家具城的元方缘展位内,从一抽屉中窃得张某某的黑色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1064元、南方高某牌S282型移动电话机1部、羽西牌化妆盒1个、指甲套盒1个、黑色手机皮套1个及银行卡等物(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2元)。被告人王某某欲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发现,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手包扔弃,后其被当场抓获。赃款、物已起获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张某某(北京元方缘家具公司营业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8月日中午,张发现有一名男子站在其货位内的桌前,张问他“你干什么呢”,他也不说话便往外走。张说“你站住”,该男子快步走出货位想跑。张便喊“抓小偷”。他没跑几步就把所偷的包扔在地上,包内东西撒了一地。后该男子被保安抓住。经辨认,被告人王某某即为盗窃其手包的男子。

2、证人唐某某(城外诚家具广场导购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张某某让其帮忙照看一下展位,等张回来时有一男子站在张的展区的办公桌前。张问他“干嘛呢”,他没说话就开始跑。张边喊边追,该男子跑出元方缘展区后便将张的手包扔在地上。后该男子被保安抓住了。经辨认,被告人王某某即为盗窃张某某手包的男子。

3、证人徐某某、高某乙(城外诚家具城保安员)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二人听到有人喊“抓小偷”,见元方缘摊位的女营业员在追一名男子。二人便上前追赶,将他抓获。后该男子被民警带走。

4、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人民币382元。

5、现场及物证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及被盗款物的情况。

6、起赃工作记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财物起获的情况,并已发还失主。

7、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聋哑人。

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保安抓获的经过。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聋哑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又系未遂,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先,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云霞

人民陪审员孙冀鹏

人民陪审员梁茜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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