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辛集市第二医院与张某乙、张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8-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辛民初字第4-048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辛民初字第4—X号

原告辛集市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辛集市第二医院汽车司机。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辛集市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成年,汉族,现住(略)。

原告辛集市第二医院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24日被告张某丙驾驶被告张某乙的卡车与我院的冀(略)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辛集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时至今日我方的损失(略).23元被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仅在庭审结束后阅看了本案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4日10时20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某驾驶原告冀(略)救护车,行驶到307线239公里+820米处时,由于被告张某丙驾驶的冀(略)、冀(略)挂大货车与相向驶来的冯某莆驾驶的冀(略)小客相撞。致小客后移,其尾部撞上原告的冀(略)救护车,使该车严重受损。原告车内的乘车人赵建超、薛小富均受伤。经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救护车司机冯某及乘车人赵建超、薛小富均不负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辛集市交警大队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证实。原告起诉后,本院遂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但被告二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查,原告的救护车车损由辛集市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车损金额为(略)元。该车从受损入汽修厂修理至出厂共51天。根据辛集市第二医院出具的证明,该车的营业损失为5000元。此外,原告尚垫付拖车费250元,停车费40元。以上损失共计(略)元,有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辛集市第二医院的证明以及辛集市交警大队收费单据可以证实。原告车内乘客赵建超右胫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右眼外伤,在辛集市第二医院住院157天,花住院费(略).6元、误工费6687.5元、护理费2600.19元、住院补助2355元、第二次手术费用3000元,共计损失金额为(略).29元。原告车内另一乘客薛小富脑震荡、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02天,花住院费7488.38元、误工费4425.75元、护理费1098.54元、住院补助1530元,共计损失金额(略).67元。上述事实有辛集市第二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可以证实。庭审过后,被告张某乙到庭阅看了原告向本庭提供的所有证据后,对原告乘车人赵建超、薛小富住院的药费提出质疑。但未举出任何反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车损以及乘车人赵建超、薛小富受伤住院的各项损失共计(略).9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已由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此,因该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应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但并不影响本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被告在开庭结束后阅看了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虽对乘车人赵建超、薛小富的住院费有疑问,但并未就此举出自己的反驳证据。故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赔偿原告车辆损矢(略)元。

二、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赔偿原告救护车内乘客赵建超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共计(略).29元;赔偿另一乘客薛小富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共计(略).67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略).96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由二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310元,其他诉讼费1150元共计3460元由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五日内,交纳上诉费34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清栋

审判员王占豪

审判员代呼万恒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英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