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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党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58岁。

委托代理人兰某、刘某某。

被告党某某,女,汉族,34岁。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党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12月5日达成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租金承租原告位于本市二七区X街新华苑X号楼东单元X层东户房屋一套,期限一年;承租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和物业费由被告承担。但被告在承租期间不但拖欠原告的租金,还多次拒缴电费、物业费,导致房屋停电、物业公司催款。无奈原告垫付了上述费用。另外,被告还造成了房屋电器开关损坏。协议届满后的2010年1月14日被告才搬出房屋。被告拖欠原告8个月的租金,经催要,被告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x元(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1月5日被告共欠租金x元与被告已交押金2000元相折抵后请求x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1167.6元,物业费1078.6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1、《房屋所有权证》,用于证明原告是房屋所有权人;2、《房屋租赁协议》,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两份,用于证明被告拖欠的物业费和水电费已由原告代缴;4、电费催缴通知单2份及电费缴费发票2张,用于证明被告欠缴电费1167.6元;5、照片复印件6张,用于证明被告承租期间毁坏了房屋墙壁和房内电器开关需花费约2800元维修。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1-X号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其自行放弃了质证权利,且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X号证据系复印件,不能证明原告房屋墙壁及电器开关等损坏的事实存在,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证后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X号楼东X单元X层东户房屋一套,租赁期限自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12月5日,每月租金2000元,每三个月缴纳一次,如逾期不交原告有权收回房屋;被告付水、电、房等押金2000元,租赁期满后归还,如租期未满要求退租,不再退还押金;租赁期间被告应按期交纳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电视收视费、电话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交付押金2000元即入住。至协议期限届满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搬离,拖欠原告8个月的租金x元,且拖欠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14日的电费1167.6元和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14日的物业费1078.6元。经物业公司催要,原告为被告垫付了上述电费和物业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及垫付的费用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x元(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1月5日被告共欠租金x元与被告已交押金2000元相折抵后请求x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1167.6元,物业费1078.6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纳全部租金,且拖欠的电费、物业费原告也已为其垫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共欠租金x元与被告已交押金2000元相折抵后原告请求x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亦应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物业费2246.2元。但原告称被告损坏其房屋墙壁和电器开关,要求被告承担损失2800元,因其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党某某支付给原告杜某某房屋租金x元;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1167.6元,物业费1078.6元,计2246.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前款第一、二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负担28元,被告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期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楚建萍

审判员岳亮

人民陪审员方红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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