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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2-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庆刑一初字第52号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庆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2002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故意伤害一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于200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2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袁某在大庆市X村X街工地值班室,因琐事与更夫张保山发生口角并厮打。袁某用啤酒瓶向张保山头部连击数下后潜逃。张保山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02年7月11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院依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被告人供述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予惩处。

被告人袁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及被害人张保山(男,60岁)系省建一公司四处驻大庆工程队广源步行街工地打工人员。2000年2月6日晚11时许,在大庆市X村X街工地值班室,因被告人袁某酒后开窗往室外呕吐一事与更夫张保山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用啤酒瓶向张保山的头部连击数下,随后潜逃。被害人张保山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02年7月11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保山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过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法医鉴定:死者张宝山系因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证人付某证实:2000年2月6日晚,袁某和张保山在平房工地吃完晚饭,两人都喝了酒,一起去BX楼住宿,我和八蛋在平房工地继续作饭吃,大约过了一个小时,袁某自已回来说:“我把张保山打了,我进屋要开窗,这老头不让开,说怕把暖气给冻坏了,我就给他打了。”

3、李世杰证实:2000年2月6日晚,我和付某在吃饭,袁某气冲冲进屋说他把张保山揍了,过了十分钟,张保山来了,当时左额头和后脑都出血了,张保山说是因为开窗户,张保山不让袁某开,袁某把张保山打了。

4、证人张某某证实:2000年2月6日晚上,李世杰往他家打电话,说张保山和袁某打仗了,张保山脑袋出血了。

5、被告人袁某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辩称是张保山先打他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本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杨晶

审判员高广海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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