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与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宣民初字第8712号

原告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50岁,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鸭子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56岁,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办公室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40岁,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以下简称自动化二厂)与被告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武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动化二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检测公司委托代理人臧某某、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动化二厂诉称:检测公司职工马惠中居住的北京市宣武区老墙根1-X号,由自动化二厂供暖。检测公司未支付2002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x.4元。现自动化二厂诉至法院要求检测公司支付供暖费x.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现自动化二厂向本院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催款函及结婚证,无法证明自动化二厂提供供暖服务的房屋产权人为马惠中,故无法证明自动化二厂与检测公司存在事实供暖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武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