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1835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张祖恩,男,北京联合调查事务所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X镇傅家窑南区X号。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X镇人民政府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淀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原告赵某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X镇人民政府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安河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范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惠兴、刘长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祖恩,被告南安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1997年底,赵某、南安河村委会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为赵某承包土地17亩,每亩年承包金为100元,承包期为十年,期满后赵某若继续承包土地,南安河村委会同意续订合同,并依据原合同缴纳土地承包费。2007年底,赵某继续承包该土地,南安河村委会反悔不同意赵某继续承包且停水停电。赵某认为南安河村委会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违反国家30年土地不动的政策,南安河村委会的违约违法行为给赵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南安河村委会履行与赵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赵某继续承包该土地,延长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至2027年12月1日。

被告南安河村委会辩称,赵某与南安河村委会的协议是在1997年由村委会下属的菜田专业队与赵某签订。菜田专业队对外签署的协议已经依约得到履行,合同约定期限为十年,现合同到期,村委会有权将土地收回。赵某的土地不属于土地集体发包,2005年土地确权因为赵某的合同没有到期,就没有将其的土地收回进行发包,现在合同已到期,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决定将赵某的土地收回准备发包,这是合理合法的。南安河村每人应分一亩地,村里每人只能分到四分地,还有几百人没有地,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做不到继续履行这份合同。在承包土地期间,赵某只交纳了1998至2000年三年的承包费,剩余七年的款项是菜田专业队又发包给他人,该人已经另外交纳了承包费,故南安河村委会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X乡南安河大队蔬菜专业队(以下简称蔬菜专业队)与赵某签订合同书,约定蔬菜专业队提供17亩菜田给赵某使用,地点为东台菜地,蔬菜专业队负责赵某的用水、用电,水、电费由赵某支付。赵某在承包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等项经济活动,主要种植花草、树木。承包期间赵某按时向蔬菜专业队交纳土地承包费。在开始承包之日五年内,赵某每年向蔬菜专业队交纳土地承包费每亩100元整,满五年后以每亩100元为基数,每年递增5%。承包期限为此合同生效之日起以后10年。10年期满后,如赵某继续使用,蔬菜专业队同意续订合同,其延期的土地承包费继续按照以上承包费收费方法收取。在土地承包期间,蔬菜专业队不得因领导人事变更及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如因蔬菜专业队终止合同而使赵某受到损失,其承包范围内的一切地上物,要按当时的市场价值由蔬菜专业队负责经济赔偿。如赵某合同到期,不继续承包,地上建筑物归蔬菜专业队所有。合同签订后,赵某本人交纳了1999年至2000年三年的承包款,后由于其在监狱服刑,该土地承包金由他人交纳。现合同期满,南安河村委会以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要求收回土地,赵某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不同意腾退。

另查,南安河村落实北京市土地承包政策进行确地时,赵某确地0.4亩,赵某家三口人确地1.2亩。

上述事实有赵某提供的蔬菜专业队与赵某签订的合同书,南安河村委会提供的收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赵某与南安河村蔬菜专业队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于法不悖,应为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合同到期后赵某是否有续签合同、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权利。对此,赵某认为其请求权不论是基于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的约定,都赋予其该项权利。就该问题,本院论述如下:

首先,是赵某是否可以基于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要求将其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但该规定针对的是农村家庭承包户,其立法初衷是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愿望,这种承包的主体有其特殊性,解决的是主要是生存问题,故该规定不适用于大户承包、专业承包的情况。具体到该案,在1997年,土地承包法还未颁行,当时的村集体没有依照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落实按户承包、保障农户生存的法律和政策。另一方面,赵某亦承认,当时村内部分农户不承包土地,以致其能承包较多土地,加之其承包合同内容亦非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的家庭承包,故其承包的性质仍为约定期限的专业承包,赵某基于法律规定而主张其为家庭承包要求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的理由不能成立。赵某认为其承包村内土地属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大户承包、专业承包,并依据这种认识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种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已经使该行为的后果与其自身意思相悖,并造成其一定损失,故应属于重大误解。

其次,是赵某是否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要求续签的问题。第一,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合同第二条第三款“10年期满后,如赵某继续使用,蔬菜专业队同意续订合同,其延期的土地承包费以本条第二款为准”的理解。赵某认为如其继续使用,则村委会应无条件同意其续租。但是根据该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赵某是否续租该土地实际上取决于两个条件:即赵某继续使用和蔬菜专业队同意续订合同,二者之间属并列关系,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使合同期限得以延长。否则,该合同条文中无需加上“蔬菜专业队同意续订合同”一句。现村委会不同意续订合同,则可视为续订合同的条件不成就。赵某对合同的这种认识表明其对合同的文义存在误解。签订该合同时,海淀区农民种地热情不高,抛荒撂荒问题严重,当时政府部门对农户积极动员也成效不大,故赵某主动承包菜地17亩的行为应予以肯定,赵某认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其在延长土地承包关系上的主动权存在客观的基础,本院对其延长承包期限的诉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土地承包政策酌定为五年。

综观个案情况,本院认为,赵某要求延长承包期限至30年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对合同文义的错误认识,可基于公平原则给予适当救济。到期后,合同是否续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X镇人民政府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书》期限延长五年(即从二00七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长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一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X镇人民政府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范君

人民陪审员黄惠兴

人民陪审员刘长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敏

书记员殷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