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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震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5701号

原告北京震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6街X号康得大厦x。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杰,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北京震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长远天地大厦B2座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某,男,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震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图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震图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瑞杰、金某,被告恒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震图公司诉称:按照震图公司与恒宇公司的口头协议,2007年10月8日恒宇公司与震图公司补充签署了合作协议。震图公司为确保恒宇公司在淠史杭灌区项目投标时使用,加班于签署合作协议当日按时向恒宇公司提供了用于投标使用的淠史杭灌区项目三维软件的演示系统。2007年10月18日,恒宇公司在淠史杭灌区项目中标。根据合作协议第一条规定,恒宇公司应将淠史杭灌区地图数据制作和三维系统开发工作交由震图公司承担,并向震图公司支付费用30万元人民币。但在震图公司要求恒宇公司继续履行约定时,恒宇公司却拒不履行,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宇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9万元。

被告恒宇公司辩称,2007年10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存在,但是震图公司并没有像其所说的向恒宇公司提供了三维软件演示系统。震图公司称牺牲休息时间组织加班加点,事实上,10月8日恒宇公司才与震图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要求其提供三维系统,但是震图公司至今未提供,而且震图公司自己加班的行为是其公司行为,不能体现是为了恒宇公司的工作,事实上直到现在也没有提交任何成果。恒宇公司10月15日中标,这与震图公司的工作无关,是恒宇公司自己的努力。恒宇公司在合同过程中没有给震图公司造成损失,反而由于震图公司没有履行协议,给恒宇公司投标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8日,恒宇公司与震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震图公司受恒宇公司邀请参与恒宇公司在投标的淠史杭灌区水利系统开发项目,受恒宇公司委托制作水利三位演示系统以帮助恒宇公司投标使用。双方约定,如恒宇公司中标该项目,由震图公司进行淠史杭灌区地区数据制作和三维系统开发(具体内容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为准)。双方商定这部分费用为30万元。恒宇公司承诺中标后由震图公司进行淠史杭灌区地区数据制作和三维系统开发。震图公司承诺为恒宇公司进行前期水利三维演示系统制作;震图公司承诺按照合同或标书中的要求为恒宇公司进行三维演示系统的制作及地图购买与加工。如恒宇公司违约,恒宇公司应支付震图公司合同金某30%的赔偿金。如震图公司违约,震图公司应支付恒宇公司合同金某30%的赔偿金。

震图公司工作人员与恒宇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录音显示:震图公司曾就涉案合同项目是否中标询问恒宇公司,恒宇公司表示该部分没有中标。录音显示以下内容:

恒宇公司(恒):“我没有必要瞒你,我要是瞒你我就不会一遍一遍给你打电话说这个事了,我当时在现场就和你说这个事情,对不对。”

震图公司(震):“是这样,我们也是想跟您把这个事情做好,前期咱们已经签了相关的协议,是不是”

恒:“嗯。”

震:“我们也投入了不少。”

恒:“嗯。”

震:“为这个工作我们也付出了不少,所以我们还是很想很想和您合作,但是你说咱们中了就是中了,没中就是没中,我们也不是想为难你什么的。”

恒:“对,对对,我说兄弟这样,你要是不相信你来我们公司看,看有人做三维是吧”

……

恒:“我说你可以问问,我要是瞒你我何必在合肥就给你打的长途电话,我已经把话说的很明白,我要是拿到水利我要是不给你,咱俩说点啥的都行,我确实没拿到手里头。”

……

恒:“我跟你说,远望也好,新华也好,我本来还想找新华谈个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呢,你也可以让远望的刘总给我打电话,我和远望联系过,远望和你们也联系过,咱们三方可以对,我要是拿到我就给你了,我没有必要,因为这个东西我本来就做不了,我要是做我没有必要为难自己。”

……

恒:“对,我确实这块我没有拿回来,你知道我和你说,业主这块没有给我,真没有给我知道吧”

……

恒:“我拿到了这个标段的其他三个部分,明白了吧,我确实没有拿回来,指定给你了,不用把我为难成这个样子。”

震图公司与恒宇公司另一段电话录音显示:

震:“……反正你也给我说了这都从那个十月份到十一月份了。这消息一直是这样,我们一直这么长时间了,也不在乎等着半天。……”

震:“嗯,前三块都没有问题。最后,就差在我们这一块结果咱们那个标就中不了。”

恒:“不是,这块我中前三块没有问题,你这块不行。”

……

恒:“你这块就是三维这块,我不中的原因,就是因为你的价格的原因,你听明白了吧还有吗”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根据合作协议,震图公司要做的工作是在10月8日提供水利三维演示系统,帮助恒宇公司中标。中标之后,再制作遥感影像电子地图以及三维影像。恒宇公司称其12日要投标,10日震图公司就应将前期三维演示系统交给恒宇公司,当天恒宇公司就要拿去展示,但震图公司在10日没有提交,所以恒宇公司用自己制作的系统进行展示。恒宇公司认可其就合同约定的项目已经中标,但由于震图公司就该协议没有进行任何工作,所以之后没有将地图数据制作和三维系统开发委托给震图公司制作。其又称,因打电话时还未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所以在电话里称没有中标。

以上事实,有震图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电话录音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震图公司与恒宇公司签订的协议系承揽合同性质,该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依据约定,恒宇公司委托震图公司制作水利三维演示系统帮助恒宇公司投标使用,恒宇公司如中标,应由震图公司进行淠史杭灌区地图数据制作和三维系统开发。现恒宇公司认可,确实中标,但却未依约将地图数据制作和三维系统开发的工作委托给震图公司。恒宇公司称,因震图公司没有制作其用于投标的前期水利三维演示系统,故未将合同约定的工作委托震图公司完成。而根据恒宇公司与震图公司的电话录音,恒宇公司一直否认中标,只字未提震图公司不交付前期工作的问题,对于震图公司所述投入很多工作,也未表示异议,且表示,如中标,肯定会将工作交给震图公司完成。依据常理,如真如恒宇公司所言,震图公司没有完成前期工作,恒宇公司完全可以以此拒绝震图公司,而不必赘言,以未中标推脱;且恒宇公司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没有中标,这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可见恒宇公司的不诚信。综合以上情况,可以推定,震图公司为恒宇公司完成了水利三维演示系统的工作,恒宇公司称用于投标的演示系统系其自己制作,震图公司没有做任何工作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现恒宇公司已经中标,其未将淠史杭灌区数据制作和三维系统开发的工作委托给震图公司,实属违约,震图公司要求依约给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震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某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八十四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欣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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