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米里米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办公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米里米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米里米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米里米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米里米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米里米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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