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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乙爆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马某乙,又名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现押驻马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乙犯爆炸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俊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被告人马某乙及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被告人马某乙因宅基地划分与本村居民马某丁发生纠纷后便怀恨在心。1999年6月的一天上午,马某乙找到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夏狗留预谋对马某丁家实施爆炸。2000年2月7日夜,夏狗留将从朱某成(已判刑)处购买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制成两个炸药包,于当晚11时许,在马某丁住处实施爆炸,造成该房屋严重损坏。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某乙供述、同案犯夏狗留供述、被害人马某丁陈述、证人吴某丙、方想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乙以爆炸罪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马某乙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马某乙赔偿其房屋损失人民币x元。

被告人马某乙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

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马某乙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的责任;3、马某乙当庭认罪态度好。建议对马某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乙与其邻居马某丁两家因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后,马某乙伺机报复。1999年夏的一天,马某乙与夏狗留(已判刑)预谋对马某丁家实施报复,夏狗留提议对马某丁家实施爆炸,之后两人多次商议此事。当年8月,被告人马某乙与夏狗留一起到驻马某市驿城区朱某洞秀山水泥厂购买炸药未果,同年秋天,夏狗留独自到香山朱某成处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索。2000年2月7日,夏狗留将其购买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制成两个炸药包,于当晚11时许放置在香山乡X村周楼马某丁居住平房的东墙、南墙处点燃爆炸,致使该房屋被炸后严重损坏。第二天上午,夏狗留向马某乙打电话询问房屋被炸情况后,马某乙到驻马某市驿城区安楼夏狗留租房处,二人经商议一起逃离驻马某。经驻马某市价格事务所鉴定,被炸房屋损失价值x.5元

另查明,被炸房屋的土地使用者系马某丁之子马某甲。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乙供述:我家与马某丁家是邻居,因宅基地纠纷和其他琐事,两家曾发生争吵。后把这些事给相好的夏狗留说了,让夏帮我出气,夏说用炸药把马某丁家炸了。过有十天,我和夏狗留又说起这事,夏狗留说他有一个亲戚以前在朱某洞乡秀山开山有炸药。一天上午,我与夏狗留一起去朱某洞乡秀山水泥厂他亲戚家,想弄点炸药,他亲戚没答应。我不知道后来夏又从哪弄的炸药。

马某丁家房子被炸的第二天早上8点多,夏打电话问我房子炸的咋样,我听后很害怕,说还没去看。夏让我到驻马某租房处找他,整个上午我们都在租房处。吃过午饭,在街上碰见李大亮,才知道家里人都被抓了。当天晚上,我和夏离开驻马某到上蔡某了几天。夏被抓后,我去过郑州、新疆库尔勒打工,直至被抓。

2、同案犯夏景福(又名夏某留)供述:被炸的这家人因盖房子与马某家结怨,马某恨这家人。马某与我一直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让我帮她出气。1999年麦收前的一天上午,马某到我在安楼的住处,又提出让我帮她出气,我提出用炸药炸他。后我俩又多次商量此事。第一次我和马某坐车到朱某洞乡我老表任平花家,想弄点炸药,但没弄来。1999年秋,我从香山管炸药库的朱某成那买过两次炸药、雷管、导火索。

2000年农历正月初三晚上10点多,我把炸药、雷管、导火索准备好,用一个面袋装着,放在自行车后座上,骑自行车来到周楼东500米处的一个桥南边,把车放到桥边,背着炸药等物品步行从地里走到这一家。大约11点多,我把炸药放在这一家东屋东墙一包,南墙一包,把炸药点着就跑,听到二声爆炸声。第二天早上我给马某打电话问情况,马某还没有去看。那天上午10点多,马某我安楼住处,知道她家人都被抓后,二人连夜离开驻马某。2000年农历初六,我和马某到汝南金铺方留成家住了几天,后我被抓。

3、被害人马某丁陈述:2000年2月7日晚,我和妻子张某某都睡了。睡到半夜,被响声震醒,光脚从屋里跑出,木门已被炸开,东间房子的前墙被炸一个洞。后由儿子马某甲报案。另有其妻张某某其子马某丁证实。

4.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戊证言:199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妻子任某某的表哥夏狗留领一个40多岁女人到我家,说包段路,想卖点炸药,我怕出事,没答应。

(2)证人朱某某证言:1999年阴历8月,夏狗留两次到炸药库找我买炸药,说修路用,从我这买走100多块钱的炸药、雷管、导火索。

(3)证人方某某证言:2000年阴历初五,夏狗留领一个女的到我家。正月十一下午,我丈夫方某某和夏狗留出去联系活,那女人对我说:夏狗留炸了与她家有矛盾的邻居家。当晚,我给方说了此事。第二天上午,方某某去报案,后派出所的来把夏狗留抓走。当时那女的说出去解手,就没有回来。

5、书证:

(1)现场勘查笔录及被炸现场照片,证实2000年2月8日上午驻马某市公安局侦技人员对马某丁家被炸现场进行勘查。

(2)宅基地使用证,证实被炸房屋的土地使用者系马某甲。

(3)驻马某市价格事务所豫(驻市)价事鉴字(200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马某甲家被炸房屋损失价值x.5元。

(4)原驻马某市法院(2000)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夏狗留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朱某成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5)库尔勒市公安局恰尔巴格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证明,证实2009年8月6日18时许,马某乙到库尔勒市公安局恰尔巴格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时,该所民警发现马某乙系河南籍逃犯,随即将马某乙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同年8月16日将马某乙移交驻马某市公安局驿城分局。

(6)户籍证明及户籍底册,证实被告人马某乙的刑事责任年龄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与他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后,纠集夏狗留对被害人家的房屋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使房屋被炸后严重损坏,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马某乙提起犯意,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同案犯夏狗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到案后未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辩护人所持“从犯、愿意赔偿被害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持“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乙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炸房屋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x.5元,故对原告人要求按其房屋造价x元进行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其损失数额应按人民币x.5元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乙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王红宇

审判员李峰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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