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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环音像社诉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2561号

原告中国三环音像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门外六里桥甲X号。

法定代表人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盈都大厦B座23C。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中国三环音像社诉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波、朱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佟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三环音像社诉称,我社是电视剧《士兵突击》(以下简称《士》剧)的版权人,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各项权利。该剧的制作成本高,影响力大,多次获奖。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e准网(网址为www.x.com)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侵犯了我社的相关权利,给我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3、承担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9000元。

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经营的e准网免费为用户提供网络和普通电视节目的搜索和查询服务,不直接提供内容,没有上传、存储、下载涉案作品。对于《士》剧,系采用嵌套式的链接方式,直接使用了来自土豆网、酷溜网等其他网站搜索结果的内容。我公司是搜索引擎提供者,对搜索到的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没有审查的义务。我们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及时断开了对《士》剧的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网站针对《士》剧只提供了1340个相关视频,其中包括大量片段和花絮;我方网站规模、影响力和流量都较小,自成立到现在仅收入1万元。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过高,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士兵突击》的制作单位为八一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为成都军区电视艺术中心、华谊兄弟影视公司、云南电视台。2006年11月27日,《士》剧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发行许可证。同年12月25日,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退出对《士》剧的投资,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加入,并取得华谊公司针对该剧的权利义务。同年12月29日,云南电视台授权原告独家发行《士》剧。同年12月30日,成都军区电视艺术中心、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八一电影制片厂将《士》剧的著作权(除署名权)授予原告,明某原告负责该剧音像制品的出版、电视台播映、网络传播等发行工作,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维权诉讼。正式出版的《士》剧光盘封套上均印有“中国三环音像社出版发行”的字样。

以上事实,有《士》剧的发行许可证、合作协议、4份授权文书、《士》剧音像出版物在案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2008年5月27日,原告委托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公证,启动屏幕录像专家,进入e准网(网址为www.x.com),该网站的主页有以下文字:

看电视,从e准开始。这里有全国35个省市(含港澳台)800多个频道的电视时间表……2万多部影视剧,30多万部网络电视和视频……找到你喜爱的节目,收看精彩视频与电视节目……与其他用户一起分享……最重要的是,这一切全都免费!

在搜索栏输入“士兵突击”,进行搜索,打开页面显示搜索结果,排列第一位的是该剧的内容介绍,并说明某期的电视台播映时间;打开该项目,显示分集剧情(30集),播出时间(134),视频(1340),配有分集剧情的详细解说,并在下方节目表中列出各个电视台的播放时间;屏幕下方为视频选项,包括该剧的分集视频,点击播放视频,先出现广告,然后开始播放剧集;播放框上方有“本视频播放属于技术测试”的字样,屏幕右方为十八行其他节目的列表,名称均为《士》剧某集,可点击进入,每集后面注明某源网站,包括x.com,x.com,x.com,x.com等网站;列表中包含《士》剧全部剧集。播放上述视频时,网页地址栏始终在x.com项下。该网站页面右方亦有广告。公证人员继续查询x.com网址的归属,网站名称为e准网,主办单位为被告,编号为京ICP证x号。

原告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500元,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9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在案佐证,被告对公证内容不持异议。

被告提交了以下网页内容打印件,从x网站查询的被告及酷溜网的网络流量情况,对比后证实被告的网站流量小于主要视频网站;百度网有关《士》剧的相关搜索结果,证实被告网站的全部相关内容只占其中的万分之一;被告业务收入明某表,广告明某表,网站浏览记录,证实自被告网站2006年8月开通以来,收入只有x元,该网站的点击流量次数少,广告收入低;《士》剧的链接页面,证实链接指向的是原视频分享网站,并表明某源,被告网站只提供链接服务,未对视频进行存储和下载;土豆网针对涉案电视剧的网页,证明某豆网在播放页面中提供了嵌入引导,以便于第三方网站嵌入链接的视频。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50万元,并非一般小型网站;《士》剧所在的电视剧板块占到该网站的10%内容,是网站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土豆网的链接引导,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证明某的,认为视频由被告自行上传和传播。

上述被告提供的土豆网的链接引导中,明某使用目的系为网友将内容贴入自己的博客或BBS。从原告公证的相关材料,可以看出在e准网播放《士》剧视频时,除了某些视频直接标出来源网站的信息外,网页地址始终在x.com项下。被告认可其利用技术到相关视频网站找到相应的内容,自动链接到e准网嵌入其网页,地址栏仍为e准网的地址,其目的是可以节省带宽。

原告认可被告现已将涉案视频从e准网删除,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实现。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取得了《士》剧的制作单位及合作单位的独家授权,享有该剧的复制权和包含网络形式的传播权,并明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维权诉讼。

被告称其经营的e准网向上网用户免费提供电视、网络电视节目预告和网络电视搜索服务。通过原告公证的内容,确认e准网提供了《士》剧的分集视频,用户可以点击进行在线播放,从播放时直接呈现在视频上的标志、视频右侧显示的来源地址等信息,可以确认上述内容来源于酷溜网、土豆网等多个视频网站。被告表示e准网是搜索引擎提供者,采用嵌套式链接的方式,不直接提供内容。但在正常情形下,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通过软件程序对网络资源进行搜索,找出与关键词相关的网络资源,向用户提供索引和来源网页的链接地址,网络用户可以直接到来源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不应由搜索网站直接展示内容。原告公证的内容证实e准网在点击播放《士》剧的分集视频时,网页地址始终在x.com项下,上述情形并非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方式,而是由e准网直接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浏览,只是该内容由e准网从其他多家网站获取。e准网通过上述方式,为用户提供《士》剧的分集视频,上述行为应定性为直接使用传播的行为。e准网的网页附有广告,增加网站的服务内容系其增加点击量,获得更大经营利益的重要手段,其对于使用的内容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应承担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而被告未对此给予任何注意,随意使用来源网站中的《士》剧内容,在其网站进行传播,提供给用户浏览,而其中部分来源网站已经因未经许可侵权使用传播《士》剧视频被原告另案起诉。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对《士》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认为其无审查义务和过错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侵权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经将《士》剧内容从其网站删除,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在判决主文中不再针对此项诉请赘述。关于赔偿标准,原告所诉数额过高,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剧集的热播程度,e准网经营的规模与影响,使用的方式,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因本案支出的诉讼合理费用,被告亦应一并赔偿,但其所诉律师费过高,亦不能全额支持。超出本院支持的诉请部分,原告应支付部分诉讼费用。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三环音像社经济损失二万元,并支付诉讼合理开支四千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二千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刘长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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