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青年宫,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青年宫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北京青年宫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与被告北京青年宫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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