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从漯河窜至西平县X街商品楼,在楼梯间盗走夏某某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某陈述,证人李××、于××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物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苏伟

审判员赵洋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代)谢中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