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5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日4时许,在彭化公路长葛市X镇X路段,被告人陈某某持B证驾驶豫K-x号中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被害人张志涛持B2证驾驶豫K-x号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致张志涛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长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刘XX、刘XX的证言、交通事故照片、车辆信息、长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证明、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赔偿调解手续、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

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