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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扶沟县柴岗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2008 )周民监字第2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一九六二年五月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扶沟县X村信用合作社。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与扶沟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判决错误,各级部门调查报告已认定:“贷款实际是村委以农户名义贷的款,此贷款本息都由村委偿还。

再审被申请人未某某。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贷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好顺

审判员宁建勋

审判员张新建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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