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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正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于2010年5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和而经常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基础,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鹏飞

审判员马连红

审判员王某西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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