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北京东方华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2514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夏涛,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北京东方华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北京东方华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北京东方华萃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东方华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利华与夏涛、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诉称:陈某某与商贸公司素有业务关系,商贸公司代销陈某某的产品。双方经对帐,确认商贸公司欠陈某某货款x元。现起诉要求商贸公司给付上述货款。

商贸公司辩称:商贸公司认可与陈某某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关系并且为陈某某代销过产品。但是,与陈某某对帐并确认欠款金额的王辉,只是商贸公司的股东,不是商贸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商贸公司从未授权王辉代表商贸公司与陈某某对帐确认欠款。此外,王辉对帐确认欠款时所使用的财务章已经由商贸公司登报声明遗失。因此,商贸公司不同意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向本院提交证据为对帐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为登报的遗失声明。

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陈某,本院对本案确定如下事实:

一、陈某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过业务关系,商贸公司代销陈某某产品。

二、2007年2月13日,商贸公司在中国信息报上刊登声明,称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财务章遗失,并声明作废。

三、2008年8月15日,陈某某的代表与王辉签订对帐单,对帐单上加盖了商贸公司的财务章。对帐单内容为:结帐款为x元,是商贸公司应付福州市鼓楼区华彩工艺品经营部的货款。

本院认为:在一般的商业活动中,当事人通常相信持有某单位印章者即为该单位的代理人,并且有权处理涉及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因王辉持有商贸公司的财务章,足以使陈某某有理由相信,王辉有权代表商贸公司与陈某某对帐并确认商贸公司的欠款金额。商贸公司在报刊上登报声明其财务章遗失的做法,不是法定的消灭有关印章效力的行为。因此,王辉通过加盖商贸公司财务章的行为与陈某某签订的对帐单为有效。商贸公司有关王辉无权代表该公司处理与陈某某业务事宜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应当按照对帐单所确认的欠款金额向陈某某结算货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东方华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四万零七百一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九元,被告北京东方华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欣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