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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雅思企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639号

原告北京博雅思企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市种子公司院内种子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禹宁,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国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该公司行政人员,住(略)。

原告北京博雅思企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思公司)与被告国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雅思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禹宁、郑某某,被告国药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雅思公司诉称,2004年1月7日,我方与国药公司签订业务合同,约定我方按国药公司要求进行毫州饮片物流中心整体形象规划设计,设计费用5万元,由国药公司收货后一次付清,如国药公司不能如约付款,我方将按每天合同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此后,我方依合同约定向国药公司交付了设计光盘,但国药公司并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设计费用,至今尚欠余款3万元未付。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国药公司给付设计费用3万元、支付滞纳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国药公司辩称,对双方之间签订合同没有异议,但是博雅思公司并未按合同交付全部光盘,我方只收到了一张光盘,故不同意博雅思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博雅思公司与国药公司签订业务合同,约定博雅思公司按国药公司要求进行毫州饮片物流中心整体形象规划设计,设计费用5万元,付款方式为交货后一次付清,交货时间是2004年3月,成品为一套数码样、两套光盘,国药公司如不能如约付款,应按每天合同总额的3‰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博雅思公司交付了国药公司全部设计资料光盘1张,但未交付数码样和另1张光盘。2005年1月6日,国药公司向博雅思公司支付了设计费2万元,并于当日向博雅思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已收到博雅思公司提供的全部设计资料光盘1张,但总体设计内容还未得到华毫公司的完全认可,目前尚在修改洽谈中。2006年1月23日,博雅思公司将另1张光盘及数码样1本交付国药公司。

以上事实,有业务合同、证明、律师函、收条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博雅思公司与国药公司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属有效。博雅思公司要求国药公司给付设计费3万元一节,因博雅思公司已将完成的设计作品交付给国药公司,国药公司也已签收并支付部分设计费,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博雅思公司要求国药公司偿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博雅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2004年3月交付全部设计作品,直至2006年1月23日才全部交付,违约在先,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国药公司辩称博雅思公司未按合同交付全部光盘一节,本院予以采信,但在博雅思公司交付全部光盘后,其仍负有给付全部设计费的义务,并不能以此为由抵销其付款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药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博雅思企划有限公司设计费三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北京博雅思企划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一十一元,由北京博雅思企划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一元(已交纳),国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一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一十一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贾琤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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