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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马某乙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1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某,又名宋某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申请人xxx、马某乙因与再审被申请人x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8日作出的(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xxx、马某乙申请再审称:xxx占用再审申请人宅基南边的土地,致使申请人没有出路,原审法院没有现场勘查,就作出错误判决,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xxx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xxx、马某乙与再审被申请人xxx系同村邻居关系。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审中查明,双方争执的空闲地并不是出路,且再审被申请人xxx的行为并不影响再审申请人xxx、马某乙的出路。原审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xxx、马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xxx、马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李建峰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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