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稷山县,小学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底,被告人贺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X路玉泉营桥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一徐姓男子处购买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x的“货车通行证”(车牌号为京x货车被盗证件,备案车号被涂改成贺某某的货车车牌号京x)。2008年8月12日,贺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货车持该通行证经过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鉴定证明,通行证复印件、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贺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底,被告人贺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X路玉泉营桥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一徐姓男子处购买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x的“货车通行证”(系京x号货车被盗证件,备案车号被涂改成贺某某的货车车牌号京x)。2008年8月12日,贺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货车持该通行证经过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吕某某、王某甲证言分别证实,其二人分别是北京市美诺保健食品厂经理和司机,该厂有一辆京x号货车。2008年7月23日,该车上编号为x的“货车通行证”被盗。
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广安顺建材商店经理,该商店有1辆京x号货车,车主是贺某某。贺某某给该车办了一张货车通行证。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编号为x的“货车通行证”系该局核发,备案单位为工业促进局,备案车牌号为京x。
4、货车通行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货车通行证的外观实物特征。
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贺某某查获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货车通行证已扣押并发还吕某某。
7、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贺某某的户籍身份情况。
8、被告人贺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7月底,其在北京市丰台区X路玉泉营桥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一徐姓男子处购买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x的“货车通行证”(系京x号货车被盗证件,备案车号被涂改成贺某某的货车车牌号京x)。2008年8月12日,其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货车持该通行证经过通州区觅子店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据被告人贺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钱龙
代理审判员于俊平
代理审判员何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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