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吉林嘉蒙化肥有限有限公司与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民执字第50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嘉蒙化肥有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总经理。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8)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吉林嘉蒙化肥有限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x元,受理案件费76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损失费x元,执行申请费3050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08)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英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晓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