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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甲、唐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与被告唐某己、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雷某华之父。

原告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雷某华之母。

原告雷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雷某华之妻。

原告雷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系死者雷某华之女。

法定代理人原告雷某丙,系原告雷某娇之母。

原告雷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系死者雷某华之子。

法定代理人原告雷某丙,系原告雷某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楠,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山,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某甲、唐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与被告唐某己、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简称郴州财保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该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19时20分许,雷某华无证驾驶湘x男式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雷某戊沿临武县X乡X村往本乡X村方向行驶至十里茅坪凉亭进入县道X084线时与被告唐某己驾驶的湘x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雷某戊、雷某华受伤;雷某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并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雷某华、唐某己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雷某戊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雷某甲、唐某乙系雷某华的父母;雷某丙系雷某华的妻子;雷某丁、雷某戊系雷某华女、儿。湘x中型客车在郴州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等证据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自愿于2010年10月30日前在湘x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雷某甲、唐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因雷某华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安葬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

二、被告唐某己自愿于2010年10月30日前赔偿五原告雷某甲、唐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因雷某华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安葬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

三、原告雷某甲、唐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1589元,被告唐某己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志尧

审判员陈卫国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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