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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侯某某、北京清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长垣县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联华(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海泓达(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北京清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联华(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河南长垣县建筑工程公司。

王某某与侯某某、北京清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长垣县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经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新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进入再审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宇

审判员李彦海

审判员谢田霞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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