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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广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为民,河南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38岁。

上诉人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为民,被上诉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周朝晖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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