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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旅游局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郑民再字第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源市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局人事政工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治林,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某、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卫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财务会计。

河南卫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公司)与济源市旅游局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济源市旅游局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06)郑民立复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旅游局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王治林和卫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经再审查明,2003年3月20日,卫士公司与济源市旅游局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济源市旅游局委托卫士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至2004年3月10日发布一整年的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广播电台、声讯广告等宣传促销;广告宣传费用为25万元,其中可以门票打6折,抵付x元,由济源市旅游局按卫士公司要求分期支付,剩余x元以现金形式务于2003年8月1日前一次付清;广告发布媒体、时间及数量安排详见附表,所发布广告应向济源市旅游局提供备案资料作为考核依据;广告形式、内容、照片、稿件等由济源市旅游局提供内容委托卫士公司代为制作,普通制作免费,但制作内容均经济源市旅游局同意;卫士公司所作的价值163万元的宣传,给济源市旅游局所在地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卫士公司不再参与分成等。该合同约定的附表即为《公共旅游联盟群聚媒体播1送23广告整合表》,该附表载明的宣传媒体为24项,除第一项(宣传媒体为河南电视台《旅游气象》,宣传方式为气象广告,时段为12:42,时长为5秒,全年广告量为365次,同比价为48万元,收费25万元)外,其余23项均为免费赠送。合同签订后,卫士公司履行了发布附表所列第1项宣传广告的义务,对第2、4、6、13、14、21等项的履行不符合附表所列情形,其他项未履行。济源市旅游局未向卫士公司履行支付广告宣传的义务。

另查明,2007年,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济源市旅游局诉河南卫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济源市旅游局一次性支付河南卫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x元;

二、济源市旅游局主动撤回对河南卫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双方就2003年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所产生的系列纠纷就此终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秋生

审判员任惠荣

审判员张帆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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