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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平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太平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佳景花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教营,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丁,系太平洋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太平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太平洋公司之所以没有支付郑州佳景花木有限公司的全部货款,是因为郑州佳景花木有限公司所供苗木有质量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太平洋公司自愿支付货款现金x元及豫x桑塔纳3000给付郑州佳景花木有限公司折抵所欠苗木款x元。

履行方法:1、太平洋公司保证对豫x桑塔纳3000车辆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车辆交付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太平洋公司负责,对车辆交付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郑州佳景花木有限公司负责。2、太平洋公司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0日内协助郑州佳景花木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如因太平洋公司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如期办理过户手续,郑州佳景花木有限公司依照原审判决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郑州佳景花木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河南太平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徐自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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