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X街道办事处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仓东村X组。
负责人高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花某,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郑市X街道办事处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仓东村X组因被上诉人新郑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郑市X街道办事处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仓东村X组负责人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淏,被上诉人新郑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花某,被上诉人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岩
审判员崔绍伟
审判员董爱云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孙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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