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方凯德华(北京)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依和幕墙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凯德华(北京)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通惠寺X号办公楼X层、3-X层。

法定代表人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依和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三台山甲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琦燕,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凯德华(北京)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依和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依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宁勃、郑伟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依和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4月,百依和公司与凯德华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百依和公司承包凯德华公司的“东方凯德华北京西三环店外墙项目”工程,工程地点是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承包范围是大堂点式玻璃幕墙、明框玻璃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筑面积是3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后,百依和公司积极组织施工,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全部工程。依据工程合同第6条:工程造价及结算第(4)款的约定“2008年2月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x元”。现付款期限已过,百依和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凯德华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及迟延付款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凯德华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百依和公司承揽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凯德华公司多次以电话和书面方式提出,但百依和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凯德华公司企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现凯德华公司维修所需维修费用为x元,已远远超过百依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凯德华公司已向对方支付了x元,履行了合同义务,故不同意百依和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百依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百依和公司与凯德华公司于2007年4月签订了工程合同,主要约定:由百依和公司承揽凯德华公司的北京西三环店外墙项目,合同生效后凯德华公司分5次向百依和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中2008年2月1日前,凯德华公司支付百依和公司工程款x元。若凯德华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应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凯德华公司陆续给付百依和公司工程款x元,工程增项款x元。2007年11月8日,该工程所属的凯德华公司西三环店以东方威尼斯国际酒店名义正式对外营业。此后双方因为工程质量、工程增量、工程维修及工程款的给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尚有部分工程款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百依和公司与凯德华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从其主要内容看,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因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应属有效,对百依和公司与凯德华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凯德华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第二,凯德华公司已给付的工程款数额及付款项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焦点一,从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看,百依和公司依约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对方使用即视为完成了合同义务,凯德华公司即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虽没有明确约定验收条款,但2007年11月8日,凯德华公司的西三环店以东方威尼斯酒店之名正式对外营业的行为,应视为凯德华公司对该工程的验收。虽在此后的使用过程中该工程出现了程度不一的质量问题,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条款,故凯德华公司辩称的使用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属于质保范围,百依和公司应履行维护义务。现百依和公司要求凯德华公司给付的x元工程尾款中不包括质保金。因此凯德华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维护花费巨大为由不给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从百依和公司提交的给付证明来看,凯德华公司用于支付工程增项款的支票均标明了款项用途,结合本案其它证据,可以认定此部分支票是专用于支付工程增项款,共计x元。在具体的给付数额上,凯德华公司辩称已付的工程款为x元,双方主要争议在百依和公司提交的2007年10月7日凯德华公司开具的,由百依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签字的借款单,金额为x元。百依和公司主张这张借款单与2007年10月9日的支票是同一笔款项,因此凯德华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的总额为x元。凯德华公司则辩称上述借款单和支票是两笔不同的款项,该借款单是用现金的方式向百依和公司支付的。该院认为,此借款单系凯德华公司的内部会计凭证,百依和公司没有在此借款单上的付款记录一栏中签字记载,故不能认定此款已由百依和公司人员冯某某领取。同时该份证据系百依和公司提交,其证明目的是为了证明凯德华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为x元,凯德华公司亦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加以佐证,故对于凯德华公司提出已给付x元工程款一节,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百依和公司要求凯德华公司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百依和公司要求凯德华公司支付所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一节,因百依和公司计算有误,故该院对该利息请求中超出部份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凯德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百依和公司工程款四十万元及利息(自二○○八年二月一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百依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凯德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凯德华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工程款156万元,一审法院却认定为146万元,与实际不符;二、合同中约定的2008年2月1日前凯德华公司支付百依和公司工程款40万元,凯德华公司已支付36万元,一审法院却将其中的26万元认定为工程增项款,无事实依据;三、百依和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有明显问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查清事实,依法改判;3、一、二审诉讼费由百依和公司承担。

百依和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凯德华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二审审理期间,凯德华公司提交了一套付款支票和凭证存根(共七页),证明其付款金额和用途与百依和公司所述的用途不一致,应在一审所判的40万元中扣除36万元。经质证,百依和公司对凯德华公司所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凯德华公司对付款用途的解释。凯德华公司所付款项用途处均注明了是玻璃幕墙款或增项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凯德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付款支票和凭证存根,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审新证据的范畴,且凯德华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给付百依和公司的支票上用途一栏均为百依和公司填写,故本院对凯德华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效力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百依和公司与凯德华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百依和公司依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凯德华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百依和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其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对此,凯德华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凯德华公司给付百依和公司工程款40万元及利息的处理并无不当。凯德华公司上诉关于其已经实际支付了工程款156万元,一审法院却认定为146万元,与事实不符的理由,因凯德华公司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百依和公司人员冯某某已实际领取了10万元现金,与凯德华公司内部借款单上记录的付款一致,故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凯德华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凯德华公司上诉关于一审法院将其已付的36万元中的26万元认定为工程增项款,无事实依据的理由,因双方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增项,且凯德华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给付百依和公司的支票上用途一栏记载的“增项砂岩款”或“砂岩增量材料”均为百依和公司人员填写,故凯德华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凯德华公司上诉关于百依和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有明显问题的理由,因百依和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已完工,且凯德华公司已实际使用,凯德华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属于质保范围,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条款,百依和公司应依合同履行维护义务,凯德华公司因此拒付工程款,无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诉讼费三千八百七十四元,由东方凯德华(北京)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诉讼费七千七百四十八元,由东方凯德华(北京)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阴虹

代理审判员宁勃

代理审判员郑伟华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卫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